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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支付扶养费,渐冻症妻子该如何维权?

发表日期:2026年5月29日   文章来源:《婚姻与家庭》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常山是IT工程师,曲帛是银行职员。两人通过某相亲网站认识,性情相投,感觉不错。交往一段时间后,他们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不久,儿子常乐出生,一家人其乐融融。

2010年年底,夫妻俩以曲帛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四环的房屋,首付款120万元,贷款90万元,每月还贷4000元。因为单位效益不错,常山获得了一套房,足够一家三口住了。所以,他们决定把新房出租,租金每月7000元,按月支付到常山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房贷和日常生活开支。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2年年初,曲帛突然出现了一些症状,包括吞咽困难,喝水呛咳,手指无力且不灵活,走路经常摔倒等。她赶紧到多家权威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渐冻症(肌萎缩侧索硬化病)。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妻子,常山将父母接到了北京,帮忙照顾曲帛和常乐。

伴随着身体的不适,曲帛的情绪也产生了巨大波动,经常无缘无故发火,对公婆更是出言不逊。常山体谅曲帛的痛苦,只能尽量安慰父母,在曲帛生病的4年间,夫妻间的沟通变得越发困难。两人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雪上加霜的是,保姆难以忍受曲帛的苛责,陆陆续续更换了11人。

2022年年底,曲帛病情恶化,逐渐失去语言能力。为了更好地治疗,曲帛搬到了父母的房子居住。自此,她和常山开始正式分居。逢年过节或赶上休假,常山便带着孩子去看望妻子。

从分居开始,曲帛提出要常山每月给她5000元用于生活和治疗,但均被常山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夫妻俩对簿公堂。

开庭时,常山讲述了他与曲帛之间更多的故事。结婚后,夫妻俩各管各的工资,家庭所有开支由常山一人支付。曲帛患病后,常山带着她寻医问药,花了不少钱。曲帛有医疗保险,还有每月生活费3000元。此外,曲帛喜欢炒股,于2006年5月16日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与其名下的工资卡关联。截至起诉时,该证券账户还有理财款80多万元。

常山表示,自己虽然月入1万多元,但孩子每月的辅导班、日常消费近5000元,还有车辆及其他家庭开支,他实在没有多余的钱拿出来给曲帛。“现在我俩还没有离婚,如果判我承担扶养费,相当于把钱从左口袋掏出装进右口袋,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驳回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针对常山所说曲帛名下的80多万元理财款,曲帛解释道:“自病情恶化后,常山便不再给我提供经济帮助。不得已,我只能抛售股票,用以支付沉重的开销,现在已经没有了。”

法院查明:曲帛每月生活费3000元,医药自费支出4000元左右,常山每月工资1万多元。双方婚后购买的北京四环房屋,每月贷款4000元,月租金7000元。收取房租与支付房贷均由常山负责,双方各自名下有汽车一辆。法院审理后认为,曲帛身患重病,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别人照顾。虽有一定工资收入,但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支出。根据双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常山于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给曲帛扶养费3000元。对此,常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曲帛能否向常山主张扶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义务。男女双方只要缔结了婚姻关系,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包含其中。

这种义务“始于结婚,终于离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受夫妻之间感情状况的影响。无论夫妻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还是因感情危机分开生活,这种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则上都是存在的,贯穿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

本案中,曲帛要求常山支付扶养费的条件包含:一、曲帛需要扶养;二、常山具备扶养条件,但不履行扶养义务。曲帛患渐冻症,需要长期治疗及专人照顾,医药费及看护、营养与生活费巨大。除每月3000元生活费外,曲帛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不足以满足自身每月医药费用支出及生活支出,需要常山予以扶助照顾。

常山每月工资收入1万多元,北京四环房屋租金收入7000元,扣除还房贷4000元,还剩3000元。即使每月5000元用于支付常乐的各种费用,仍然剩余8000元。而且,常山并无其他重大消费支出。所以,他属于有扶养能力,但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因此,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常山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二、如果曲帛名下的证券股票账户存有80多万元理财款,常山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

婚内扶养义务,不但要考虑夫妻一方患病,更要考虑是否属于有其他经济来源,尤其是患病的一方是否掌握足够的财产,是否“需要扶养”。

如果患病一方有经济能力,不存在经济困难需要扶养的情形,那么,夫妻另一方就不一定需要支付扶养费。如果曲帛在每月有3000元生活费的情况下,还有80多万元的理财款,而曲帛每月医药费支出4000元,那么,曲帛现有的80多万元理财款可充分满足未来10年以上的费用支出。这样的话,就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需要扶养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即使曲帛向法院起诉,也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曲帛名下的证券账户存有80多万元理财款,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3 月已全部低价抛售,总额653000元。曲帛在开庭时已经举证殆尽,表示为了取得好的治疗效果,她将这笔钱全部用来购买进口的医疗康复器械,费用昂贵,且都有正规发票。曲帛每月固定支付医药费4000元,每月固定的3000元生活费已无法满足其医药与生活消费支出。与之相对的,常山每月收入稳定,具有支付扶养费的能力和条件。所以,常山应履行支付曲帛每月3000元扶养费的义务。

三、如果常山同样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他是否还需要支付曲帛扶养费?

如果常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就医诊治,且工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自身就医,以及儿子常乐的生活费用,那么,他本身亦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常山明显不具备支付曲帛医药费与生活费的能力。即使曲帛起诉要求常山支付扶养费,法院大概率也会驳回曲帛的诉讼请求。

夫妻本就是命运共同体,风雨同舟、福祸同当是其应有之义,而相互扶养则是法定之责,不容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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