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松与刘某娟系夫妻关系,2010 年 5 月王某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 6 个月的行政处罚。
王某松被释放后,基于愧疚和对妻子刘某娟补偿的心理,与刘某娟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婚后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刘某娟个人所有并办理了公证。
后王某松因工作不顺,在家中对刘某娟实施了家庭暴力。刘某娟忍无可忍,要求离婚,王某松也表示同意,二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王某松所有,由其补偿刘某娟79万元,家中的存款85万元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协议签订不到两天的时间,王某松又拿来另外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对刘某娟说:“我觉得给你的补偿太多了,我只同意给你 60 万元,愿意你就签字,不愿 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诉,我咨询过律师了,拖你个一年半载的不成问题。”为了尽 快摆脱王某松,刘某娟同意并签字。因王某松反悔,双方协议离婚未成。2017 年 7 月 5 日,刘某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娟所有,存款 85 万元中 45 万元 归刘某娟所有,剩余 40 万元归王某松所有。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在协商的过程中形成多份《离婚协议书》也比较常见,让当事人困惑的是: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哪份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虽然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的原因复杂多样,举不胜举。在笔者所承办的离婚案件中,一方为 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前提的。
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案例中,王某松与刘某娟虽然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二人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两份《离婚协议书》均未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在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69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 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 婚手续的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夫妻双方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 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
离婚问题是动态变化而非静态不变的。正如商业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的道理一样,基于现实中离婚问题之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或财产分割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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