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位父亲携儿乞讨寻妻,酒后烦闷竟然亲手掰掉了儿子4片手指甲。在志愿者介入想帮助可怜的孩子时,他不仅拒绝援助,还殴打志愿者。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孩子一直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不打不成器”的思想更是根深蒂固。那么当孩子遭到“虎妈狼爸”虐待时,法律能不能管?该怎么管?
聚焦
父亲酒后施暴
掰下幼儿指甲
8月21日晚,广东佛山禅城区路边的烧烤摊前,人们看见这样一对父子:父亲浑身散发着酒气,孩子则浑身污渍,活似乞丐,手指还有明显的伤口—这是他父亲的“杰作”。因为家庭暴力打跑了妻子,男子吕某带着3岁的儿子小喆(化名)来佛山寻妻。酒后烦闷的他竟然亲手掰掉了儿子4片手指甲。
经过鉴定,小喆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吕某也被行政拘留数天。拘留期满,小喆离开福利院,再次回到父亲身边,仍然滞留佛山,整日在天桥上乞讨。任凭孩子吃什么吐什么,大便也不正常,可吕某仍然固执地拒绝,甚至躲避一切援助者,不找到老婆,决不回家。
小喆的遭遇引起了致力于受虐儿童救助的民间组织“小希望之家”的关注。8月22日下午,“小希望之家”的发起人陈岚赶到佛山,与来自广州、珠海等地的志愿者和律师一起,将吕某父子强行拦下,警方也随即赶到。
警方提出,根据法律,陈岚等人无权限制吕某自由;而陈岚反驳,小喆已经生病、吕某曾虐待小喆,若任吕某一直带下去,小喆的生命会随时处于危险状态。最终吕某被劝服前往附近一酒店居住。不过,当陈岚和志愿者在酒店房间劝说吕某时,吕某突然抓起茶杯砸得陈岚当场脑震荡,还把另一名志愿者摔到墙上。由于这一伤人行为,吕某再次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小喆再入福利院。
剖析
法律不给力 虐童难遏制
虎毒不食子—这句伦理俗语如今却一次次遭到“虎妈狼爸”的无情挑战。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孩子一直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不打不成器”的思想更是根深蒂固。
近些年,类似小喆这样被家长虐待的事件屡见报端,更有甚者被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甚至虐待致死。打骂孩子也从一般管教恶化成个别父母撒气的方式。
事实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及《婚姻法》等法律都明确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并对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虐待行为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侵害身体达到一定伤害程度时还应依法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既然并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什么仍然不能完全防止虐待儿童事件频频发生?又是谁在“纵容”虐待儿童事件的一次次重演?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万华律师表示,这么多条法律法规看似有法可依,但仍不够成熟和完善,操作性不够强,往往在执行中得不到很好贯彻实施。
比如,刑法中的虐待罪,如果达不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就属于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究。
而婚姻法中规定,受到家暴和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请求,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郭律师说,这些保护性的措施缺乏强制力,应当加强一些更具震慑力条款的立法,作为孩子,十分缺乏“请求”保护的能力,更不要说是提起刑事自诉了。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是,虐童事件大多经由网络、媒体曝光,鲜有“权利人”依据这一规定举报得到解决的,这也让很多虐童行为淹没在民间。
第三,当接到报案时,只要孩子伤情不是很重,公安机关通常对父母进行警告、教育,严重的行政拘留数日,很少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外地一女童被父亲用开水烫伤后,警方也只是对其父亲批评教育,没有采取更多措施。小喆的父亲掰掉儿子指甲,也只是拘留几天而已,法律制裁不够有力。
难题
监护权转移遭遇一连串问题
事实上,在儿童受虐事件中,大多是由不存在虐待行为的家长接手抚养权。
在小喆的问题上,志愿者们也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小喆的母亲梁女士。经过沟通后,志愿律师接受梁女士委托,准备对小喆父亲提起诉讼,争取小喆的抚养权并控告吕某对小喆虐待。然而尽管律师表示会提出让法院禁止吕某探视小喆或减少探视频率,但梁女士仍害怕吕某纠缠,难以下定决心承担儿子的抚养权。
如果父母都存在虐待行为,或者无过错一方无力监护甚至已经死亡,那么受虐的孩子又将回到施暴的家长身边,问题仍难以得到根治。
郭万华律师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然而,残酷的现实却是,由于上述规定简单笼统,又没有相应的监护配套机制,这条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
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孩子搁哪儿?谁看护?谁负责?谁送医?谁花钱?马上就是一连串的问题。
郭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作为监护人。
实在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祖辈年迈、去世,亲戚朋友又不愿监护,转移监护权就不现实。而由“非亲非故”的父母单位或居委会等机构来承担监护责任便更难实现,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不好得到应有的保障。
“此外,儿童福利院一般只收养弃婴或孤儿,双亲健在的受虐儿童并不符合福利院收养的条件,顶多给予些临时救助。”
追问
社会组织能否担起监管重任?
对比其他那些惨遭父母虐待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小伙伴儿,小喆无疑还算幸运一些。公益组织“小希望之家”及时施以援手,并对小喆父子穷追不舍。
第三方社会机构的介入是救助受虐儿童的利好信号。但郭万华律师也无奈地表示,法律没有规定像“小希望之家”这样的机构可以承担监护职责,因此,社会组织介入儿童受虐事件,可以积极举报,对受虐儿童给予物质、精神方面的帮助,但除此之外,便无“法”可依。如果将孩子交给社会组织,由谁来具体照看,谁来提供充足的经济保障,谁又来监督,如何追责,这些问题更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
郭律师认为,虐童事件发生后,监护人必须被问责,不能纵容其行为。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的儿童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在儿童受到虐待后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益。
郭律师的具体考虑是,由相关部委牵头设立儿童保护机构,作为儿童保护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支持、资助、协调各省市开展儿童保护工作。
其次,在各省设立儿童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工作,负责监管中央关于儿童保护项目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省、市、县儿童保护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儿童安置所,对受虐的儿童进行专门安置。
有了专门机构进行监管,还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救助形式,比如剥夺虐童父母的监护权后,将孩子寄养在社会组织中或寄养家庭中,由政府提供经费,儿童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届时,社会组织将发挥更大作用。
呼吁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郭律师说,在国外很多国家不仅建立了多家保护儿童的机构,还制定了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措施。比如美国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报告的人员范围在不断扩大,举报的内容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细化。其中还规定,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面对父母虐待和忽视孩子的情况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我国也可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主体,比如学校教职工、医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亲属以及其他具有监护责任的人员,对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总之,只有建立和完善举报及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化的、成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福利机构,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郭万华律师说。J001
今日我坐堂
郭万华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咨询师二级资质,北京离婚律师网创始合伙人和高级管理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会员。2011-2013年度优秀律师,自2005年起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和代理工作,成功办理了多起有影响的婚姻类案件。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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