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官司已经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并非巨额现实财产,而是网店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目前立法对于网店、QQ帐号、游戏帐号、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转让、分割、继承尚处于滞后状态。
缘断婚外情
王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女儿四岁,聪明可爱,在外人的眼里,他们是一对让人羡慕的夫妻。
李女士一直在北京市动物园附近作儿童服装批发生意,后用自己的名义在淘宝网实名注册了“美好童年”(化名)儿童服装网店,注册后一直由王先生实际经营,因该网点经营的服装比较时尚,价格也比较便宜,吸引了大量网友购买。随着业务量的大幅提升,王先生一个人已经忙不过来,夫妻两个商量后,便雇佣了一个刚毕业的女大学生作为客服。
有一天王先生外出忘记带手机,刚好李女士在家休息,丈夫的手机响后李女士刚准备接听,对方便挂了。奇怪的是手机每次响一下就挂。正在李女士起疑心时,对方发过来一条短信,短信的内容是“老公,你怎么不回电话啊”,而短信正是客服发给王先生的,李女士在气愤的同时,翻看了老公的短信聊天记录,发现两人背着自己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丈夫回来后,李女士质问王先生到底是怎么回事,王先生倒也痛快,明确承认了与客服之间的暧昧关系,并把近些年对李女士的不满全部说了出来,并表示与李女士已经没有了感情,不愿意再与她继续生活下去。
李女士经过慎重考虑,表示离婚可以,但前提条件是家中的房产归自己所有和女儿的抚养权由自己行使,网店的所有权可以归王先生经营和所有。王先生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反目成诉讼,官司到中院
离婚后双方倒也无甚争端,后因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时间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李女士在未通知王先生的情况下,更改了网店的密码,导致王先生无法正常的经营,经多次沟通没有结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起诉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王先生声称,淘宝网曾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在技术上没有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网店归王先生所有。
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中李女士表示:淘宝网店需实名注册,每个淘宝账户必须实名认证,该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继承。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所以,虽然网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网店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一方认为,虚拟商店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离婚网店之争,凸显的法律困境
法律人士表示,在一些离婚案、争夺遗产案等中,一些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因此希望最高院应出台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和规范。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下
1、网店的经营收益是否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一方的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进行投资经营,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可分配的实际财产,在夫妻双方未就共有财产作出“分别财产制”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店的经营性收益应属于生产、经营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网店本身是实名和认证的,网店本身是否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淘宝网为例,开网店的需要实名认证,并以认证的身份信息开设的支付宝账户来确定网店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是实际经营方,经营网店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并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网店的商誉和客户群具有较大的潜在价值。考虑到该网店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设立、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完全可以推理出网店本身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本案如李女士所说,淘宝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继承的话,那夫妻一旦离婚,法院将其判决给没有注册一方,那该网店是否应可以转让?还是只能关闭呢?如果关闭,那注册一方是否应给没注册一方一定补偿呢?
淘宝网的账户和密码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属性,但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笔者认为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并非绝对不能转让。在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由非经营一方继续经营,而《离婚协议书》又经过民政部门备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如果一方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网店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判决给没有注册的一方,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该网店应该能够转让而并非“只能关闭”。
4、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虚拟财产,此类财产在夫妻离婚时按法律规定应如何分割?
网络店铺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与实体店铺一样能带来经济收益,夫妻双方如果涉及离婚,网店等虚拟财产应考虑网店的注册人、实际经营者,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原则,本着“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分割。
5、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分割比较合适?如果出台司法解释的话,如果对其界定和规范是合适的?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法律、司法解释就网店等虚拟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明确规定分割方式的情况下,已经取得的实际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网店系用一方身份信息注册,包括支付宝账户等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属性,如果离婚后继续由注册方经营,网店的价值应由双方进行协商,由继续经营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在双方就价值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竞价,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继续经营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双方不愿竞价,法院可责令实际经营方将近年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包括历史交易记录、财务信息等作为证据提交,由人民法院酌定补偿数额。如果判归非注册方继续经营,在另一方拒绝协助变更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包括淘宝网负有协助执行之义务。
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司法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每次解决的大多都是审判中的难点、热点、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出台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就离婚时网店等虚拟财产的审计、评估、竞价、分割、转让、继承等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法院统一适用法律,避免“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解决虚拟财产的归属、利用的法律可以参照和依据《物权法》,调整虚拟财产交易的可以依据《合同法》,调整夫妻如何确定财产关系的可以依据和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都有直接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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