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乔女士结婚时,婚房的房本上只有刘先生一人的名字,因为房子是刘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的。结婚后,乔女士多次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刘先生便瞒着父母办理了房产加名手续。但是几年后,夫妻感情破裂,乔女士起诉离婚。公婆也终于得知了房产证加名的事情,公公刘大爷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刘先生和乔女士共同名下的房产归其所有。
接到《应诉通知书》,乔女士在第一时间找到了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的郭万华律师。经过了解、核实案情,郭律师及时安排了调查取证,向相关部门调取了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提交的备案材料。
庭审中,刘大爷说,在2006年初,他出资7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由于个人原因,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刘先生名下。并且和儿子口头约定了,儿子可以居住房屋,但不能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所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移。如果擅自转移了所有权,自己可以随时将房屋收回。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大爷提出了自己曾取款65万元用于购房的取款凭证以及《购房合同》、完税证明等。而被告之一的刘先生则完全认同父亲的主张,父唱子和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回房屋的所有权。
经过法院审理,虽然房屋系刘大爷出资,但由于房屋已经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就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后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使得乔女士也成为了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之一,在乔女士不同意刘大爷请求的情况下,刘大爷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房屋更名行为是否有效?
郭律师表示,刘先生将房屋更名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虽然本案中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涉案房产系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应属婚前刘先生的个人财产,但依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有权处分其财产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将房本上加上妻子的名字,是对其个人婚前财产的合法处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且夫妻二人在办理加名手续时,夫妻感情很好,也经过了充分的友好协商。”郭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关于房屋更名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且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了申请,这种将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公公起诉时,夫妻早已依法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房产证上已经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诉争房屋经过行政部门的确认,已经完成了登记,明确为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变更登记完成后,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郭律师说。
退一步讲,即使刘大爷和刘先生之间关于房屋的归属确实有约定,但刘大爷必须举出乔女士知道这一约定的证据。郭律师说,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乔女士知晓该约定,那么其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乔女士。“由于双方仅是口头约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刘女士是善意第三人。”
婚前财产如何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前的房产是否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辩证分析,不能绝对化。郭律师表示,本案中在进行更名前,涉案房产由于系刘先生婚前由其父母出资所购买,应是刘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一般不会因为缔结婚姻关系或婚姻期间持续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或离婚时仍归个人财产。”郭律师表示,但这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在婚后,夫妻双方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了归属或份额的约定,若约定合法,就能够依法成立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案涉及的房产加名就属于典型的权属约定,由于经过了法定的变更程序,该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涉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各自的房产份额及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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