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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同案不同判?法官裁量有标准

发表日期:2026年5月25日     
 

     典型案例

     “再敢管我的事,还得打你!”庭审现场,刘婷当庭播放的一段录音里,孙俊恶狠狠的威胁声清晰回荡。孙俊未曾料到,日常的通话会被妻子录音,一度否认录音的真实性。直至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录音中的男声为孙俊本人,他才无从辩驳。

刘婷和孙俊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前期了解并不多。见面后,刘婷对身材魁梧、长相英俊的孙俊一见倾心。尽管因孙俊有过两段婚史,遭到父母强烈反对,刘婷依然坚持自己的选择,和孙俊相识仅半年便登记结婚了。她以为自己找到了可以托付一生的依靠,却没料到,这段草率开始的婚姻,最终会沦为一场噩梦。

新婚的快乐并没有持续太久。半年后,孙俊出轨了。因为从事销售工作,时间灵活,孙俊经常以上晚班后健身为由外出,很快与同去健身房的王燕有了不正当关系。他甚至趁刘婷白天上班的间隙,将王燕带回家中。

纸终究包不住火。家中莫名出现的女人长发、孙俊身上挥之不去的香水味、白衬衫上未擦拭干净的口红印,这些蛛丝马迹让刘婷心生警觉。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她在卧室悄悄安装了监控。当监控拍下孙俊与王燕的亲密画面后,刘婷当即请假回家,用手机录制下了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现场。

孙俊先是哀求刘婷删除视频,遭拒后恼羞成怒,疯狂抢夺手机,并将刘婷从阁楼上猛力推下,造成其面部软组织挫伤、背部挫伤。刘婷的母亲闻讯赶来,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即,派出所依法对孙俊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20233月,刘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孙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坚称两个人还有感情,自己愿意努力修复。考虑到原告是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也有挽回意愿,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刘婷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4年,刘婷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她做足了准备,不仅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还补充了医院的伤情记录、录音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等关键材料,同时主张孙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弥补其因家暴和婚姻背叛所遭受的精神伤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婷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不足,未予支持。刘婷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以案件审理程序存在问题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原审法院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逐一核实了刘婷提交的证据。结合《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孙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对刘婷实施家庭暴力,该行为已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给刘婷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综合考量孙俊的侵权行为性质、损害后果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孙俊作出不利处分,依法多分财产给刘婷,以此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同时,酌定孙俊向刘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持了刘婷的这项合理诉求。

至此,这场离婚纠纷终于有了公正的结果,刘婷终于摆脱了家暴的泥潭,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新生。

       律师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及受害方的维权方式

1.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不要求该行为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实质影响,即可认定。比如,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2. 发生家庭暴力时,如何快速自救

面对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建议先弱化双方对抗,快速离开现场,避免遭受人身伤害。针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建议受害方第一时间报警,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验伤,全面固定家庭暴力相关证据,这是在后续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实现快速离婚的关键。同时,要尽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防范二次伤害。

二、家庭暴力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区间关于家庭暴力的赔偿金额,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统一固定规定。在实践中,一般遵循"填平损失+精神抚慰"的原则,具体赔偿数额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款项主要分为两部分:

1. 物质损害赔偿金。按照实际产生的损失据实赔付,计算标准明确,主要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费用需提供有效票据),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等。

2. 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酌情裁定,主要考量施暴手段,伤害程度,施暴方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赔偿金额通常在10万元以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全职主妇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终支持其获得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含精神损害赔偿);上海某案件中,因施暴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患上抑郁症,法院判令的赔偿金额为12万元。

三、反家庭暴力领域中"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

提到家庭暴力,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夫妻或同居伴侣之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实施的暴力。但实际上,家庭暴力还可能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因此,反家暴领域对"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作出了扩大解释,不再局限于血缘或婚姻关系,而是以"共同生活"为实质判断标准。

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解读,"家庭成员"的核心界定标准为:只要双方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可被认定为反家暴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该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的立法精神,具体包含三类主体:明确的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等基于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传统家庭成员;同居伴侣,即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这是此次明确扩大的重点;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如保姆,寄宿者等有共同生活事实的人,但主要指同居等亲密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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