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武锋大学毕业后与同学创立悠享旅游公司,凭着年轻人的智慧与干劲,悠享旅游公司迅速跻身于行业中等地位。此时,正值房地产市场火热,宏泰房产公司想收购优享旅游公司的土地与地上建筑进行房地产开发。
武锋与其他股东商议后,在2009年11月8日,将悠享旅游公司折价800万直接入股宏泰房产公司,武锋占股30%。处理完此事后,武锋进入鸣人网络科技公司继续做自己的老本行软件开发,不参与宏泰房产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
宏泰公司收购优享旅游公司的土地后,公司管理层认为直接进行房产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土地价格持续攀升,有可能直接出售土地性价比更高,故决定先观望再做决策。
2010年3月,武锋与同事张小嘉确认为情侣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后,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收入都比较高,属于“不差钱”的人群,生活工作步调相对同频,一切看似都很完美。但,每个家庭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武锋与张小嘉的婚姻亦是如此,两人在孕育子女上分歧严重:武锋坚持丁克,认为与其在漫长的人生中耗费精力和金钱养育一个孩子,被生活所束缚,还不如追求个人发展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张小嘉特别喜欢小孩,渴望有子子女的完整家庭。孩子问题成了敏感话题,一旦提及家庭氛围就会骤然紧张。张小嘉眼见年近三十大关,再不生育子女就过了女性生育子女的黄金年龄了,决定起诉离婚吓吓武锋,若武锋仍坚持己见,那二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2015年初,武锋因生育子女问题心情烦闷,就关注了一下宏泰房产公司动态。发现现在土地价格已经很高了,但宏泰房产公司既不出售土地也不投资做房产开发,觉得宏泰房产公司的领导层太优柔寡断,不是做大事的人,若继续持股很容易错过最佳赚钱时机。一番思索后,2015年6月武锋将其持有的30%宏泰房产公司股权以1728万元的价格全部对外出售。
与此同时,张小嘉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武锋同意离婚。2016年2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许武锋与张小嘉离婚。
随后,张小嘉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武锋转让股权溢价款。理由是武锋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溢价所得收益应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因此张小嘉应分割股权溢价款的50%。
经法院查明:宏泰房产公司自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权及其婚后收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武锋于2009年11月8日成为宏泰房产公司股东,于2011年11月1日与张小嘉登记结婚。武锋在与张小嘉登记结婚前持有的宏泰房产公司的股权,属武锋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在武锋与张小嘉婚姻存续期间,武锋转让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款,是由武锋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不应认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再次,股权的投资经营性收益一般体现为股东分红。本案中,张小嘉向法院提交的《公司年检报告书》欲以证实宏泰房产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宏泰房产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宏泰房产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最后,在武锋与张小嘉婚姻存续期间,武锋婚前取得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该溢价或增值亦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不应认定为武锋与张小嘉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嘉要求分割武锋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溢价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武锋转让婚前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款增值部分的定性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一分为二:
1、看是否凝聚了股东一方的经营或其他劳动价值,比如本案中如武锋在婚后对公司进行了经营管理,公司股权的增值与此有关,那就是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未凝聚一方劳动价值,单纯是公司的某项生产要素(如本案中土地因素)的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的股权价值发生变化,如本案中公司土地价值的则应认定为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二、武锋转让股权所得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间没有财产约定且不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之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涉及一方名下婚前股权在婚后转让所取得的溢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宏泰房产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武锋成也未参与过宏泰房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武锋持有的宏泰房产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武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该溢价或增值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武锋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要注意公司财产和股权增值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在婚后武锋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实际进行了出售,取得了相应价款。如果在其未出售的情况下,股权的增值是否属于股东个人或其家庭的财产?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股权增值不能直接归属股东。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已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股权增值系公司财产的增值,股东既不是增值财产的所有人,亦不负有保证公司财产增值的义务。按照我国《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没有实际转让或者实际取得增值款项之前,如股东配偶一方要求评估股权的价值以确定增值并要求分割,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