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易云经营着一家宠物店,由于服务好,生意还算稳定。后来,丈夫苏强失业,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决定和她一起经营宠物店。由于业务不熟,苏强负责看店,核心工作依旧由易云完成。如此一来,苏强便有了大量闲暇时间,开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直播。
一段时间后,苏强迷上了3个账号:喵喵、大唢呐、老白。这几个主播声音甜美,性格温柔,经常和直播间的粉丝互动聊天。她们还会根据粉丝打赏的金额多少,满足对方的指定要求,比如跳舞、唱歌、模仿某明星或展示其他才艺。苏强非常喜欢这种互动和被满足的感觉。
为了占据榜一大哥的位置,获得与主播互动、点播的权利,苏强在短短两周内充值了15.8万元。要知道,他可是一个到饭店吃饭嫌奢侈、到商场买衣服嫌贵的人。易云日常忙于宠物店的工作,一直没有察觉到苏强的异常。
那天,易云照例准备提取宠物店的部分收益做定期存款,才发现苏强在两周内多次从宠物店的账户转款,累计18万元。一开始,苏强还想隐瞒。后来在易云的逼问下,他不得不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和盘托出。“我总共取了18万元,给主播打赏15.8万元,剩下的都在银行卡里。”
听到苏强亲口承认,易云感觉天快塌了。宠物店每月盈利才一万多元,苏强两周便挥霍了一年多的收入!易云要求苏强立即停止刷直播,并将15.8万元追回,否则,她就要离婚。
“打赏出去的钱,像买东西花的钱一样,怎么可能要的回?”
苏强嘴里嘟囔着,但在妻子“要离婚”的重压之下,他不得不硬着头皮找律师进行咨询,结果跟他预想的一样,律师明确告知他:当某人注册成为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后,可使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与该平台的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苏强充值18万元的行为应界定为网络消费行为。喵喵、大唢呐、老白作为某短视频平台直播服务提供方,为平台用户提供在线解说(直播)视频内容的直播服务。平台按照结算规则向直播方(主播)结算相应的服务费,也就是说主播依附于平台,直播服务属于该短视频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苏强观看主播喵喵、大唢呐、老白直播,并对她们进行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喵喵、大唢呐、老白并非单纯获利,且喵喵、大唢呐、老白的获利来源是与抖音平台公司之间针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并非从苏强处直接取得,苏强与喵喵、大唢呐、老白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打赏出去的钱”也自然要不回来了。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进退两难的苏强为自己的冲动消费深感愧疚和自责,向易云发誓再也不去打赏了,希望易云能够看在过去的夫妻情份上原谅自己,但易云认为他江山易改禀性难移。为避免苏强重蹈覆辙,她直接收回了财务的控制权。
不被妻子信任,又无法获得精神上的慰藉,苏强感觉很压抑,夫妻俩吵架变成了“家常便饭”,感情也渐行渐远,最终发展到相看两厌、开始分居的地步。
经过多番思考,易云最终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苏强自觉和好无望,也同意离婚。开庭时,易云主张直播打赏充值的15.8万元是苏强个人挥霍,虽然已经消费完毕,但苏强应该补偿自己15.8万元。苏强则辩称,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分割现有的,已经“打赏消费完的钱”属于年轻人的正常生活支出,不需要再去补偿女方。
律师分析
1、苏强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构不构成赠与?
正如苏强所咨询律师给出的答案:苏强打赏女主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苏强与平台间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主播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则可区分两者的具体合作模式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进而作出认定。苏强在打赏过程中,并非将金钱或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直接给付给主播,而需通过平台先进行账户充值,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或虚拟礼物,然后再进行打赏,相关虚拟货币或礼物最终由平台收取,与主播另行分配处理。所以,苏强与主播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赠与法律关系。
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回归到本案如果苏强“别有所图”,约主播私下见面,并最终发展为同居或者其他类型的情人关系,与主播存在有平台之外直接的赠与款项,作为配偶的一方有两份维权方案:一、可以依据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二、以苏强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苏强的打赏行为是否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休闲娱乐活动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合理限度内的精神文化消费或者休闲娱乐开支,如果没有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需要事先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本案中,涉案的打赏款项属苏强和易云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本应秉承节制、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在短短两周之内,苏强打赏消费15.8万元,与其之前在商场买衣服都嫌贵相比,已经远远超出其日常平均消费水平。这一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为15.8万元已经被苏强消费完毕,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最终,法院最终判定每个成年人(注:未成年人打赏除外)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苏强未经易云同意擅自打赏,且金额远远超过家庭的收入,该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挥霍,就15.8万元应该少分,被告须给付原告补偿款9万元。
3.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号施行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在民法典颁布前,当时《婚姻法》体系并没有涉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内容的具体条款。在民法典实施后,在第1092条创新性地增加了关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尽管民法典明确了挥霍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影响,但对于如何精准认定挥霍行为,以及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遵循怎样的详细标准和操作流程,无论是民法典本身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均未给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空间。在实务中,一般会以消费行为是否超出正常生活需求、财产减少的程度、是否用于非家庭生活必需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如何认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是全部财产还是特定的挥霍部分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在认定挥霍行为时,需要考虑打赏数额、家庭消费水平、是否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因素。
虽然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没有规定“少分或者不分”的是全部财产还是特定挥霍部分的财产。在实务中,少分或者不分的一般仅限于挥霍部分的特定财产。另外,如果夫妻一方网络打赏构成挥霍的,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案例警示:
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除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消费外,两人应该商量一致。在涉及用共同财产去网络“打赏”的特定场景下,要注意把握家庭财产与打赏金额的“度”,应冷静、理性处理,忌讳冲动性消费。
编辑|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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