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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炒股血亏,妻子有义务承担亏损吗?

发表日期:2024年6月24日   文章来源:《婚姻与家庭》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范万弘和曹莉是同事,平时接触比较多,性格也很合得来,很快从同事变成了恋人、夫妻。婚后,范万弘成了宠妻狂魔,支付完家庭费用和银行还贷的其他收入都由曹莉掌管。女儿出生后,范万弘更是升级为超级奶爸,对女儿宠爱万分,为其取名范贝贝。日子虽然平淡,却也幸福。

 2017年春节后,范万弘发现身边不少同事、朋友炒股赚了不少钱,心里痒痒,也想试试。他和妻子说了自己的想法,希望她能拿些钱出来炒股。曹莉是个求稳的人,不喜欢风险投资,不同意丈夫炒股。范万弘只好作罢。

 2019年3月,曹莉无意中发现范万弘向朋友借了15万元,心中甚是不安,立刻发微信给他:“你为什么要借款15万元?”范万弘不敢隐瞒,全盘托出:“我开了股票账户,这些钱都用来买股票了。现在,股票一直跌,我被套牢了。”曹莉很生气:“你也不懂炒股,除了花钱买教训,还能有什么好处?你现在赶紧把股票卖掉,把借款还了。”怕范万弘财迷心窍,不肯退出,她又补充了一句:“对了,你这借款没经过我同意,跟我无关,你自己负责!”范万弘倒是有担当,当即表态:“你放心,借款是我个人的事,跟你无关。不过,现在退出亏损更多,等找准时机再说。”

 听丈夫这么说,曹莉不由得担心起来:不能及时止损,这和赌徒的心态有什么区别?她好说歹说,范万弘就是不肯收手。既然无法说服他,那就只能尽力保全自己。20197月3日,曹莉打印了一份协议,要求范万弘签字。协议内容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范万弘死后的房产归曹莉和范贝贝所有,股票和个人信用卡所有金额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上,属个人行为,由本人(范万弘)承担。由股票和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由本人归还,与他人无关。”范万弘虽然觉得不合理,但也自知理亏,考虑再三后还是签了字。

 签完协议后,曹莉还是不放心,两天后要求范万弘再签署一份《房产分配协议》。协议内容为: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对此,范万弘没有异议,直接签了字。

 转眼到了2020年年底,夫妻俩商量将婚后登记在范万弘名下的房产出售,售房事宜由范万弘全权负责。最终,房子228万元价格出售。2021年1月6日,买方向范万弘转账46万元房屋首付款。收款后,范万弘还房贷447061.74元,剩余12938.26元转账给曹莉。2021年3月12日,范万弘将收到的售房款32万元转账给曹莉,之后就再也没了动静。

 曹莉觉得事情不妙,一直追问,范万弘这才说出了事情真相。原来,2021年3月23日,范万弘就收到了售房款150万元。因为急着回本,未经曹莉同意,他就将其中144万元转到了股票账户上。听到这个消息后,曹莉顿觉天旋地转,质问道:“股市这么差, 你还投这么多,是不是疯了?”她要求范万弘立即把股票卖了,把钱转给自己,否则就离婚。万般无奈之下,2021年5月31日,范万弘将股票售出,从账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万元。

鉴于范万弘的所作所为,曹莉要求他按照《房产分配协议》的约定,将售房款的三分之二转到自己银行账户,炒股亏损与她无关,范万弘全权负责。但范万弘认为,自己炒股也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提升生活品质,已经亏损了71万元,可以将剩下的73万元分割。这让曹莉感到心灰意冷。2021年6月9日,曹莉向法院起诉,要求范万弘向其支付售房款1213333.33元。

 律师说法

 1.范万弘未经曹莉同意,擅自将144万元售房款用于炒股票,最终亏损71万,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妻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大家通常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炒股票应该属于投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同意。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万弘未将后续所获得售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莉,未经曹莉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曹莉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擅自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2.曹莉有没有权利在不离婚的前提条件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离婚而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判其败诉。但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了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到本案,范万弘与曹莉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售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售房款时,双方亦应当友好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但很明显,范万弘的一系列操作都不符合双方友好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要求,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莉的平等支配权。所以,曹莉有权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

 3.曹莉能主张分多少份额或补偿款?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在出售涉案房屋之前,范万弘与曹莉就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这是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该属于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份额分割售房款。

因出售的房屋上有贷款,售房款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一点双方都没有意见,算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所以,应该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由曹莉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由范万弘占有三分之一份额。也就是说,曹莉应占有房款1221958.84元,扣除范万弘已支付曹莉的332938.26元,范万弘应再归还其889020.58元。

        4.如果范万弘与曹莉未签署《房产分配协议》,涉案房屋售房款将如何分割?

  解答这个问题,依旧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本案中,涉案不动产是范万弘与曹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如果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那么,涉案不动产系范万弘与曹莉共同所有。所以,范万弘与曹莉对涉案房屋售房款各分得50%。

 因涉案房屋价值228万元,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1832938.26元,应按照双方各50%进行分配,即各分得916469.13元。扣除范万弘已支付曹莉的332938.26元,范万弘应再归还曹莉583530.87元。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案件有无特殊情况,然后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一方应得的财产比例或补偿款项。如在(2021)0230民初2534号案件中,身为原告的丈夫患严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金钱进行持续治疗。综合考虑原告的病情及现实收入状况,法院酌定由原告分得案涉房屋处置总价款的60%。

责任编辑/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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