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离婚诉讼中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的情形
1.1 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及相关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但是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对何种行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进行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系《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民法典》前四项,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因此除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外,其他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律师不能保证委托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律师将尽力帮助委托人实现诉讼目的。
1.2 主张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在此,律师需要提示您即使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事实,如果您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也无法收集时,即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话,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将面临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2.1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方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的中无过错方;
2.2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如下时间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
3.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2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4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除非双方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或双方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否则的话被告需要就该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3.5 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
4.1 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受害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4.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五、主张损害赔偿的金额及应考虑的因素
5.1根据目前国内的审判实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判例,目前北京地区的损害赔偿的金额大多在十万以下,建议您在此区间或略高于此区间主张权利,以免缴纳过高的诉讼费用但未获得理想的判决效果;
5.2 人民法院在判决损害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5.2.1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5.2.2 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
5.2.3 过错方的实际支付能力;
5.2.4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损害赔偿的提起
6.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6.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6.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七、协议离婚后损害赔偿的提起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特定情形
8.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2 一方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之外的过错,对方有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的过错的,仍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8.3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自《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一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