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余某与颜某原来是大学校友,多次接触后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2020年6月13日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的12月份,颜某为余家生下一个胖小子,小两口看着满心喜欢,给孩子取名余欢。甜蜜的二人世界也因为儿子余欢的诞生变成了温馨的三口之家。
因为是第一次做父母,余某与颜某显然经验不足,再加上余某工作需要加班等原因,让他俩招架不过来。如果聘请专职的保姆,凭两人的收入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两人经过商量,认为婆婆照顾媳妇,一是容易起矛盾,二是担心婆婆做饭不和颜某胃口,最终两人决定由颜某去搬自己的父母作为临时的“救兵”。
已经退休在家的岳父、岳母,在接到女儿电话后,二话没说就赶到北京开始帮忙并照顾坐月子的颜某。但,老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岳父、岳母在女儿结婚前,就对女婿的家境不满意,加上余某不擅长人情世故,不懂讨老人欢心,说话喜欢直来直去,一个屋檐下的两代人矛盾不断。与此同时,颜某与余某各自的性格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育儿理念与消费观念的差别更是天壤之别。
岳父在退休之前是某私营企业的领导,说话喜欢带有命令口吻,对女婿说话也没有客气,甚至带着羞辱和挖苦,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是:“亏你还是个男人,这点道理也不懂吗”“你这智商还能做些什么”“什么都做不好要你有什么用”“赚钱那么少,还成什么家”。时间久了,余某心中憋屈、精神压抑,甚至开始产生怀疑自我。后去医院诊治,被确诊患有中度抑郁症。
2021年6月余某与颜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颜某情绪激动之下将余某赶出家门,岳父母也帮着女儿将余某的个人衣物打包扔到门外。颜某扬言不想再看到他,不许余某这个窝囊废再进家门,大家分居另过。再之后,颜某的父亲更换了大门的门锁。
余某有家而不能入,在无奈之下,于2021年7月4日,在公司附近租了一个小公寓,独自居住。此后余某拉黑了颜某及其家人,屏蔽了与妻子有关的一切消息,不回家也不与颜某联系。
2021年9月,因双方性格不合,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一致而经常争吵,且双方一直在分居夫妻感情破裂,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就驳回了颜某的离婚请求,此后余某与颜某继续分居。
2022年10月颜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余欢由原告颜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从2021年7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共十六个月总计8万元。她的主要理由是:从2021年7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于2021年9月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但贵院2022年2月4日生效的判决书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至今已超过6个月,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面对着颜某的第二次起诉,余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希望由其直接抚养儿子余欢。如果由女方抚养余欢的话,他只同意支付判决生效后的抚养费,一直到孩子满18周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虽然是颜某所支出,但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消费,所以不需要再另行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颜某均同意离婚,应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颜某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儿子余欢宜由原告颜某直接抚养,余某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同时,余某自分居开始至今已逾两年,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期间颜某承担了全部抚养责任,余某应支付抚养费。因双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对方抚养子女,则可随时探望小孩,故法院判定被告可随时探望孩子,原告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期间问题,法院一分为二进行了处理:1、余某应自2023年4月起,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2、余某一次性支付从2021年7月起至2023年3月分居期间的抚养费42000元。
律师说法
1.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
通常大家的想法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或其他收益,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即使是在分居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否则用于支付抚养的款项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离婚时就无法区分是哪一方的,一方直接支付了抚养费,应视为另一方亦已负担了抚养费,所以分居期间一方不得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这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而言,不应适用于分居期间的夫妻。
实际上,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基本是分开的,夫妻双方各自控制着自己撑握的财产和收入,夫妻各方的财产独立,这种财产独立的状态与离婚后各自的财产状态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父母一方已经形成了单独抚养子女的事实。如果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较差,无力独自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时,这样子女的利益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上并未承担抚养费,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也不公平。因此,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要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离婚后的抚养费要给,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亦应该给。
但需要读者注意的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两人分居,考虑到夫妻财产具有一致性,在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并不需要另一方来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如:在(2023)豫162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中就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只支持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孩子的抚养费用。
2.如果夫妻双方不离婚,余欢能否向余某主张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与父母是否离婚并无关系。同时,《民法典》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尤其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父母双方并未离婚,在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3、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金额的大小,主要考虑的是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收入水平,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孩子的情况比较特殊,可以适当的提高或者减低上述标准。
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费问题上,主要考虑的是三方面因素:一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二是子女的实际消费,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实务中,有的收入较高,比如年薪几十万甚至过百万,也不是完全按照上述比例来支付,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然后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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