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范万弘与曹莉原是单位的同事,恋爱半年后,曹莉认为范万弘是个可以托付终身的理想对象,两人商量后在2004年2月10日领了证。上天也算眷顾,在婚后的第二年曹莉诞下一女,圆了丈夫想要“小棉袄”的梦。范万弘将女儿视若珍宝,取名范贝贝。
范万弘也算是典型的“妻管严”,除家庭费用开支与银行还贷从范万弘的银行卡与信用卡支付外,其他的收入都由曹莉掌管。
2017年春节后,范万弘发现身边的同事、朋友都有炒股或者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也有购买火币半个月就赚了200多万,范万弘开始蠢蠢欲动。范万弘跟曹莉说了想炒股或购买火币的想法,曹莉是一个脚踏实地的人,不喜欢风险投资,而且火币交易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为了家庭生活的安稳,不同意丈夫炒股更不同意买火币,范万弘无奈,暂时作罢。
2019年3月,曹莉无意中发现范万弘向朋友借款15万元。曹莉微信询问范万弘为什么要借款15万元?范万弘说自己开立了国泰君安的股票账户,已经全部购买股票,现在股票一直在跌被套牢了。曹莉说:你也不懂炒股,你再怎么研究也是花钱买经验,炒股跟赌博有什么区别?现在就把股票退了把借款还了,你这借款未经我同意跟我无关,你自己负责。范万弘:现在退股票亏损更多,但是你放心,借款是我个人的事跟你无关。为了此事,双方之间意见产生分歧,发生矛盾争吵甚至冷战。
2019年7月3日,曹莉打印一份协议要求范万弘签字。协议内容为:“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范万弘死后的房产归曹莉和范贝贝所有,股票和个人信用卡所有金额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上,属个人行为,由本人(范万弘)承担。由股票和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由本人归还,与他人无关。”范万弘因借款炒股没有告知曹莉而愧疚,同时为了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再三后,还是在不利于自己的协议上“签字画押”了。
2019年7月6日,曹莉担心范万弘“故技重施”,导致家庭房产受到“重创”,再次要求范万弘签署《房产分配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范万弘没有异议,直接签名写日期。
转眼到了2020年底,两人商量将婚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密云花园”房产出售。售房事宜由范万弘全权负责。之后,范万弘与买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以228万元价格出售。2021年1月6日,刘刚向范万弘工行尾号1418转账46万元房屋首付款。范万弘收款后还房贷447061.74元,剩余12938.26元转账给曹莉。
2021年3月12日,范万弘将收到的售房款32万元转账给曹莉。2021年3月23日,范万弘收到售房款150万元,在未经曹莉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中的144万元转入国泰君安股票账户进行炒股。
曹莉因一直未收到后续售房款,问范万弘后期售房款是否收到,范万弘才说已经收到了后续的售房款共计150万元,但是其中144万元已经转入国泰君安股票账户购买股票了。曹莉听到这个消息后感觉到天昏地转,质问丈夫“现在股市这么差,还投入这么多去炒股,无疑自寻死路,你是不是疯了?”曹莉要求范万弘立即把股票退了把钱转给她。如果范万弘不同意,那就离婚。万般无奈之下,范万弘于2021年5月31日,将股票售出后从账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万元。
鉴于范万弘多次隐瞒曹莉进行炒股,尤其这次未经曹莉同意把售房款拿去炒股还亏损71万元,曹莉要求范万弘按照《房产分配协议》的约定将售房款的三分之二转到曹莉银行账户,炒股亏损与曹莉无关,范万弘自己负责。范万弘认为炒股也是为了家庭生活,亏损了71万元,可以将剩下的73万元分割。
2021年6月9日曹莉向法院起诉,要求范万弘向其支付售房款1213333.33元。
律师说法
一、范万弘未经曹莉的同意,擅自将144万元售房款用于炒股票,最终亏损71万,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曹莉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日常生活中,大家通常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炒股票应属于投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同意。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售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范万弘未将后续所获得售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莉,并未经曹莉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曹莉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擅自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二、曹莉有没有权利在不离婚的前提条件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离婚而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判其把败诉。但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了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到本案,范万弘与曹莉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售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售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但范万弘未将所获得售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莉,未经曹莉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莉的强烈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最终亏损了71万元,这些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莉的平等支配权,故曹莉有权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
三、关于曹莉能主张分多少份额或补偿款?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范万弘与曹莉在出售涉案房屋之前就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约定份额分割售房款。
因出售的房屋上有贷款,售房款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一点双方都没有意见,算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所以应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由曹莉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由范万弘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曹莉应占有房款1221958.84元,扣除范万弘已支付曹莉的332938.26元,范万弘应再归还曹莉889020.58元。
四、如范万弘与曹莉并未签署《房产分配协议》,如何分割涉案房屋售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不动产是范万弘与曹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如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则涉案不动产系范万弘与曹莉共同所有,故范万弘与曹莉对涉案房屋售房款各分得50%。
因涉案房屋228万元,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1832938.26元按照双方各50%进行分配,各分得916469.13元。扣除范万弘已支付曹莉的332938.26元,范万弘应再归还曹莉583530.87元。
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考虑案件有无特殊情况,然后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一方应得的财产比例或补偿款项。如在(2021)渝0230民初25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之义务。原告系被告丈夫,其在患病时,作为配偶的被告理应积极照料和为其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现原告患严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进行持续的治疗,然被告却不愿继续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致使原告后续治疗得不到保障,故原告要求婚内分割家庭财产治疗疾病于情理、法理不悖。但因原告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被告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之情形,故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全部分割给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但综合考虑原告的病情及现实收入状况,本院认为原告可适当多分,酌定由原告分得案涉房屋处置总价款的6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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