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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得彩礼能不能要得回?

发表日期:2024年4月28日   文章来源:《婚姻与家庭》    作者:王秀全
 


典型案例

最近,29岁的余晓枫陷在彩礼争议的旋涡中。

6年前,余晓枫大学毕业后,受聘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任职售后技术支持人员。因为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也不太会与异性相处,他每天除了上班就是打游戏,感情生活一片空白。

为此,每逢回老家,余晓枫就会遭到亲戚朋友的花式催婚。“有对象了吗?”“你都这么大年纪了,啥时候结婚?”“你高中同学跟你一样大,人家都生二胎了!”“你现在都还不结婚,以后可怎么办呀?”……其实,余晓枫也很苦恼:不是不愿意找对象,主要是生活圈子太窄,没有合适的人选。

2023年春节回家,余晓枫除了走亲访友,又多了一项重要工作:相亲。为此,余晓枫父母给当地的媒婆放出风声,称“凡能促成儿子婚事者,必有重谢”。加上余家在当地经济条件不错,登门说媒者络绎不绝。

走马灯式的相亲让余晓枫身心俱疲,直到看见李雅婷那一刻,他竟然有了一见钟情的感觉。李雅婷相貌姣好,比余晓枫小4岁,在北京某公司做行政。相亲时,余晓枫主动加了李雅婷的微信。

回京后,为了赢得李雅婷的芳心,余晓枫一有时间就找她约会,而且每次都是他买单。遇到一些特殊节日,比如情人节、李雅婷的生日等,余晓枫都会赠送礼物或发红包给李雅婷。半年内,余晓枫共计赠送李雅婷白金项链一条、名牌戒指一枚、名牌手表一块、名牌包3个、名牌手机一部,另外还有时尚服装、化妆品等。

2023年8月,余晓枫和李雅婷回老家举办订亲仪式。按照当地的风俗,在亲属、媒人的见证下,余晓枫父母给付李雅婷父母现金18万元、家传翡翠手镯一个、三金一套,并商量好在国庆节为孩子们完婚。之后,双方父母在老家开始准备婚房装修、家具与家电等事宜。

然而,随着接触时间的增加,余晓枫的性格缺陷也暴露出来。李雅婷认为,余晓枫安于现状,没有上进心,缺少长远的职业发展规划。余晓枫则认为,李雅婷想法太多、永不知足,这一段感情让他压力很大,还不如单身轻松自在。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余晓枫和李雅婷决定分手,但就返还彩礼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1月25日,因彩礼、赠与物品与款项的返还问题,余晓枫和李雅婷两家闹上了法庭。李雅婷父母认为,余晓枫在恋爱期间给女儿赠送的物品、转账不是订婚的彩礼,他们有权不还。余晓枫父母则认为,儿子和李雅婷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最终没能结婚,那么,在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品及转账款项等应该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

1.李雅婷应该予以返还的彩礼有哪些?

2024年2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规定》同时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余晓枫父母给付李雅婷父母的彩礼现金18万元、家传翡翠手镯一个与三金一套,显然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应属于彩礼。因此,在余晓枫与李某解除婚约后,余晓枫父母按风俗给与的彩礼均应返还。

2.恋爱期间余晓枫赠与李雅婷的物品与款项以及订婚后给李雅婷购买的名牌手机是否应返还?

按照《规定》第三条,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上述《规定》的(一)和(三)中,都提到了“价值不大”。什么是“价值不大”?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价值不大”的统一标准。在以往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审理案件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习俗、财物给付人的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给付财物的背景及原因、财物有无特定的内涵、财物接收人主观上有无索要、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等综合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价值不大”。

具体到本案,在恋爱期间,余晓枫家庭条件较好、个人收入较高,其给与李雅婷的财物,包括红包521、520、1314等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另有白金项链一条、名牌戒指一枚、名牌手表一支、手提包三个、春夏衣物、化妆品等物品,均不属于彩礼,应视为一般赠与。而且,上述赠与行为发生在北京,余晓枫赠与财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进和李雅婷的感情,在婚约解除时,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属于赠与而非彩礼。余晓枫买给李雅婷的手机虽然是在订婚之后交付的,但也发生在恋爱期间,恋人之间赠送礼物表达情意,符合人之常情,其作为表达情意的物质与订亲当日的彩礼不同,也应视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行为在交付时已经完成,如果赠与方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也未予支持。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同样给付的都是一万元左右的手机,该价值对于资产过千万甚至过亿的家庭来说,可能微不足道,但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可能就构成了“价值较大或价值巨大”,这对于法院判决财物性质是属于彩礼还是普通的赠与至关重要。如果文中的案件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也可能根据手机的价值及使用情况,判令接收方酌情返还部分款项。

3.如果涉及诉讼,谁是原告和被告?具体到本案中,余晓枫父母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李雅婷父母返还彩礼?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事一般由父母操办,接收彩礼、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的参与。所以,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只限于婚约当事人。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余晓枫父母与李雅婷父母全程参与了子女的订婚仪式,且余晓枫父母在现场将彩礼交付到了李雅婷父母手中。为便于查清本案的事实情况,余晓枫父母与李雅婷父母有权作为原、被告主体参与诉讼。

4.如果余晓枫与李雅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那么,双方解除婚约后余晓枫能否要求李雅婷返还彩礼?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尤其是同居期间流产或生育子女,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虽未生育子女,但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因此,《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5.如果双方已经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高价彩礼已经成为社会的痛点,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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