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起诉时原告提供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离婚诉讼被驳回
丁某与赵某于2015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丁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自称是丁某委托代理人的薛某军向法院称,丁某本人在国外,本诉讼为丁某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起诉状是丁某亲笔书写后邮寄给自己,由自己送至法院立案的。
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境外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原告应当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法律文件。本案中,原告丁某身在国外,但目前无证据可证明其在起诉状中签名的真实性,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
律师分析
一、公证、认证的内涵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行为,公证属于非诉活动。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法律文书中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是否真实进行鉴定的行为。
在国外形成的公证文书,如果该文书未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我国法院对该文书是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公证文书中签名和印章真伪等情况都不得而知。如果公证文书经过了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我国法院就能够确定公证文书的签名及印章的真实性,有利于我国法院更加准确地作出裁判。公证和认证往往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
二、如何办理涉外与涉港澳台地区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
1.外国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形成的书面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等)首先要在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到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最后转交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我国与该国不存在外交关系,可以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涉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香港地区并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当事人需要委托香港公证律师(由司法部指定)进行公证,并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邮寄回内地使用。
我国澳门地区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需要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当事人需要先到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文件的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公证文书可以在内地使用。
三、公证、认证的注意事项
1.时间限制
建议当事人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公证文书有效期届满后,使领馆将不会再对该公证文书进行认证。婚姻状况公证、存款证明等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2.需要公证的文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进行公证、认证。一般来讲,起诉状或答辩状也应当进行公证、认证。至于其他材料,如离婚意见书、离婚声明书等文件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因每个法院的要求不一致,建议当事人咨询当地法院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认证,避免立案或庭审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翻译
对于域外形成的法律文书,如涉及外文的,向法院递交前一定要委托我国司法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否则即使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四、离婚诉讼中涉外证据的公证与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生效,《证据规定》对涉外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式作出了修改,将域外证据区分为两大类:无须进行公证、认证的证据和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证据。而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证据又划分为两种: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进行公证、认证,公文书证应当经过当地的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条约手续。除公文书证及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外,其他普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无须进行公证认证。
在《证据规定》生效之前,我国法院对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都要求进行公证、认证。虽然经过公证与认证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公证、认证的,法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会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有的法院甚至以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为由直接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五、中国籍当事人诉讼时身在国外的,如何向法院提供材料?
中国籍当事人立案时身在国外的,可以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如当事人立案时在国内,开庭时不在国内的,可以在出国之前在国内的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文件进行公证,或者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中对律师进行特别授权,由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
案例中,作为原告的丁某在立案时身在国外,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而是直接将离婚起诉状邮寄给委托代理人薛某军,由其送至法院立案。法院因无法核实离婚起诉状中丁某签名的真实性,最终驳回了丁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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