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孟某锋与顾某丽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5日起双方在英国居住生活,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而分居,2013年5月顾某丽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孟某锋委托其姐姐孟某琴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但顾某丽与孟某锋均身在国外未参加庭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孟某锋依法提起上诉,并认为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时,双方当事人本人均未出庭,上诉人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一审法院径行判决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某锋在一审时并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离婚案件本应由当事人本人出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英国,不便出庭,但二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且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一审卷宗中有记载),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孟某锋的上诉请求。
律师分析
(一)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身在国外无法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理论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庭,这样有助于法院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
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身在国外或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返回国内,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否必须要出庭呢?答案是,一般情况下应予出庭,特殊情况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不出庭。虽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可以不出庭,但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建议律师在代理涉外离婚纠纷时,一定要与承办法官就当事人是否出庭进行沟通,如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但当事人未出庭的,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在被告提出反诉时,法院还可以缺席判决;作为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出庭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首先,当事人需要委托1—2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且外国人、无国籍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最后,当事人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其中第3条规定,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例中,孟某锋以“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本人均未出庭,上诉人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径行判决不当。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丽、孟某锋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所以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是合法的,孟某锋的该项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二)涉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涉外离婚案件的立案,主要有两个方面比较特殊:(1)如果原告方在境外,其往往不能亲自办理立案手续,有些诉讼材料需要在境外准备;(2)如果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证据材料在境外形成,则需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一般来讲,立案时当事人至少应准备以下几项材料:
1.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转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中需要原告签字、按手印,在境外形成时,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5.如当事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时,还需要提交书面意见。
6.相关的证据材料。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公文书证需要办理公证手续;证据材料涉及外文的,须提供相应的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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