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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款、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陈瑜和赵明于198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处理,赵红系赵明与前妻之女,系居民户口。

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19号院落(以下简称19号院落)被拆迁,《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1、19号院落登记在赵明名下;2、赵明的家庭人口为4人,陈瑜、赵明和各自一个未成年的女儿。

陈瑜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分割陈瑜、赵明双方共有的19号院落因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各项利益和被安置房屋面积;2.诉讼费由赵明负担。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赵明为被拆迁人(乙方),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副中心投建公司)为拆迁人(甲方),陈瑜、赵明、赵红为被安置人。根据双方签署的拆迁文件,19号院落合法认定宅基地面积446.74平方米,首层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5.28平方米,合法宅基地外建筑面积130.32平方米。乙方被安置人口共计3人,在册农业人口2人,非在册京籍人口1人,安置面积约为312.72平方米。19号院落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明细如下: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874220元;2.房屋重置成新价款278226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319100元;3.设备移机费3335元;4.拆迁各项补助费和奖励费:创业综合补助费160826元、搬迁补助费6382元、安家补助费10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00元、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100000元、宅基地少建房奖153168元;上述各款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3242757元。关于安置房屋,乙方应安置面积312.72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330平方米,安置房户型套数3套、其中、两居1套,三居2套,均位于东方厂周边棚改项目安置房B区,楼号分别为:5号楼(B-2地块)×单元×层D3(户型三居I)(以下简称5号楼D3),建筑面积120平米;2号楼C1,建筑面积90平米;7号楼(B-2地块)×单元×层D3反(户型三居I),建筑面积120平米。上述在安置指标范围内购买的安置房面积为312.72平方米,购买价格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购房款1563600元,因选房或户型原因,控制安置面积一宗宅基地最大不超过20平米,该部分购房价按照10000元/平方米计算,该部分购房款172800元。购房款总计1736400元。周转补助费一居室2600元/月/套,二居室3200元/月/套,三居室4000元/月/套,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共计36个月的周转补助费403200元。扣除总购房价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货币补偿款为1506357元。

××村委会出具的《东方厂棚改××片区村级补贴奖励政策》的文件显示:一、奖励原则。为加快东方厂棚改××片区上码头村、××村棚改推进,结合两村实际情况,考虑村民的切身利益,经两村的村两委研究,特制定本次棚改村级补贴奖励政策,原则上按已认定的合法宅基地(含成套住宅、不含新分宗的宅基地及无本村户籍的宅基地)进行补贴奖励。二、标准。1.提前搬家奖励费人民币20万元;2.提前租房奖励费人民币20万元;3.提前签约奖励费人民币20万元;4.全村签约率100%奖励费人民币20万元;5.独生子女奖励费人民币10万元。截止一审本案判决之日,村委会对每户宅基地补贴款项均为90万元,涉案19号院落的补贴发放情况为:发放补贴款50万元,尚有40万元未发放。

法院认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焦点如下。第一,关于诉争院落所获得的被安置房屋。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及涉诉房屋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对于赵明主张安置房屋系按照涉诉房屋合法认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房分配的陈述予以认可,但对于赵明主张的因安置房屋与被安置人口无关、故陈瑜无权要求分得安置房屋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理由为:根据《东方厂周边棚改项目(××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拆迁方案》)第三十六条安置面积标准的规定,拆迁安置面积有两种确定方式,第一种方式为按照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控制标准,第二种方式为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计算安置房面积,所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照5000元/平方米计算。涉诉房屋拆迁确定的被安置人口有三人,如果按照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则安置指标范围内的安置房面积为150平方米,赵明选择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确定安置房屋面积,其最终安置指标范围内购买的安置房面积为312.72平方米。可见,在选择安置房确定标准时,赵明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选择了对其最有利的安置房确定方式,即按照宅基地认定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这种选择赵明获得的利益大于按照安置人口标准确定安置房屋面积。对于陈瑜而言,在按照安置人口标准确定安置房屋面积的情况下,陈瑜具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在赵明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确定安置房屋面积,其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又多于按照被安置人口标准确定的情况下,陈瑜却无权主张被安置房屋的权利的话,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及公平的角度出发,结合安置房面积及安置人情况,法院依法确认涉诉院落拆迁被安置的东方厂周边棚改项目安置房5号楼D3三居室房屋的全部权益均归陈瑜所有,相应的,该安置房屋的周转补助费应由赵明向陈瑜支付。对于陈瑜应当支付的购房款,结合房屋购买价格及购房款总额,法院确定为631418元。上述购房款应从陈瑜应分得的各项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对于赵明所述安置房屋为期房,本案不宜处理的答辩意见,因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已经确定,考虑到房屋权属性质未明,为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对安置房屋的权益作出处理。

第二,关于诉争院落拆迁所获得的拆迁款,陈瑜要求分得所有拆迁款的二分之一,赵明及赵红不予认可。因诉争院落所得的拆迁货币补偿款系区分宅基地、房屋等不同类目进行补偿,故应当根据货币补偿款的性质具体区分。法院具体分析如下: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1874220元,诉争院落宅基地虽1993年登记在赵明名下,但赵明与陈瑜于1986年结婚,截至涉案院落被拆迁,30年之久,陈瑜一直作为家庭成员在该院落实际居住,陈瑜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对涉案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故该款项陈瑜应分得一半,即937110元;2.房屋重置成新价款278226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319100元,一审庭审过程中,陈瑜认可婚后未对院内房屋进行翻建,就其主张的对房屋修缮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述款项,陈瑜无权分割;3.设备移机费3335元,陈瑜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归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4.创业综合补助费160826元、搬迁补助费6382元,均以合法宅基地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贴,故陈瑜无权分割;5、安家补助费100000元,根据拆迁政策,陈瑜享有50000元;6、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00元、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100000元,系针对宅基地进行奖励,陈瑜有权分得一半;7、宅基地少建房奖153168元,系根据首层建筑面积进行的奖励,陈瑜无权分割;8、关于村级补贴90万元,系针对宅基地的补偿款,陈瑜有权分得一半,即45万元。综上,陈瑜应获得的补偿款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937110元、安家补助费5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00000元、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50000元、村级补贴45万,1套三居室的周转费144000元,以上合计1731110元,扣减三居室的购房款631418元,陈瑜应得款项为1099692元。鉴于村级补贴仅发放50万元,故其余40万元,待实际发放后由赵明向陈瑜支付其中的20万元。陈瑜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北京市通州区××镇××村19号院落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具体区位信息:东方厂周边棚改项目安置房B区5号楼(B-2地块)×单元×层D3)三居室房屋的全部权益归陈瑜所有;二、赵明给付陈瑜因北京市通州区××镇××庄村19号院落拆迁所得的各项补偿款共计8996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赵明在收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民委员会发放的400000元村级补贴后七日内给付陈瑜200000元;四、驳回陈瑜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从性质上对拆迁款进行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因房屋或宅基地等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助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或对家庭人口的补偿而获得的奖励费。拆迁款中的补助费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财产。这也就是说,如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或夫妻双方均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则因此而获得的补助费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任一方均有权请求分割,如拆迁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一方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的,则因此获得的补助费仅属于产权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该部分补助费。奖励费则无补偿性质,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励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常见的补助费有:宅基地补偿款(由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转化而来,是对被拆迁宅基地使用人的补偿)、房屋补偿款(由被拆迁房产转化而来,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搬迁补助费(由被拆迁房产转化而来,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常见的奖励费有:速迁奖励费(按照指定时间腾房、交钥匙而获得)、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而获得)、临时过渡补助费等。

拆迁款的分割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协议等具体内容息息相关,同一补偿项目很可能因拆迁政策的不同而认定出不同的结果,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案例中,陈瑜为19号院落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其有权分得对宅基地补偿部分的款项,即: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提前搬家奖励费、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村级补贴的一半。但陈瑜并非19号院落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过修缮,所以其并不能分得对房屋或附属物补偿部分的款项,即: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创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宅基地少建房奖。

二、一方个人房产或宅基地被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2.1按照安置人口而给予配偶一方一定面积补偿而获得的安置房

此种情况是指拆迁单位根据安置人的人数给予每人一定面积补偿而确定安置房面积的方式。案例中,《拆迁方案》按照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的控制标准计算得出的安置房面积即为典型代表。此种情况下,需根据优惠购房指标及获得的安置房的数量、面积来确定安置房如何分割。若一方的优惠购房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的面积、被安置人利用该指标购买了安置房的,可以认定配偶一方对其中一套安置房享有所有权;若面积不足或优惠购房指标已被他人使用的,则安置房由一方取得,获得安置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进行补偿。

2.2以被拆迁房屋或原宅基地置换而获得的安置房

此种情况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或宅基地的面积与折旧比例来确定安置房面积的方式,此种情况下获得的安置房面积属于对房屋所有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无权进行分割。案例中,《拆迁方案》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计算得出的安置房面积即为典型代表。

三、已经确定具体位置但尚未实际交付的安置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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