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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公章”背后的离婚财产之争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事件还原

2020年426日,当当网发布声明称今早934分,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并同时宣布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李国庆抢走公章后,留下一封《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长达3页,除罗列俞渝的7大罪状”外还宣称“在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先生与俞渝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支持李国庆先生。因此,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作为当当公司创始人及控股股东,李国庆先生已于20204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潘跃新、张巍、陈立均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与总经理。

《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的发文主体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天眼查查询,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俞渝、李国庆、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持股比例分别为64.2%、27.51%、4.40%、3.61%、0.28%,工商登记显示俞渝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强抢公章”事件衍生出很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婚姻法》及《公司法》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法律分析

一、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为李国庆、俞渝的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性权利。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并非李国庆、俞渝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我们日常所说的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其实指的是分割该股权所对应的股权价值,在李国庆、俞渝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权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等人身权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是否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2条第2款规定,“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所以,在李国庆、俞渝未签订有关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并不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工商登记显示的股权持有比例只是股东享有表决权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利约定。

三、如李国庆、俞渝离婚,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目前看来李国庆、俞渝分割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李国庆、俞渝夫妻二人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李国庆、俞渝夫妻二人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法院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因李国庆、俞渝二人均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法院分割股权并不会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但李国庆、俞渝平分股权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公司的管理、运营问题。

3、判决一方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股权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4、在离婚诉讼中对分割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暂时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据媒体报道称,李国庆、俞渝二人均替其子代持了部分股权,所以法院很可能会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第三方利益而在离婚诉讼中对分割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四、李国庆、俞渝尚未离婚前,李国庆是否如《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所言“实际持股45.855%”?

如前所述,李国庆、俞渝夫妻双方所共有的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权价值,并非股权本身,所以李国庆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所称自己实际持有“实际持股45.855%”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李国庆、俞渝尚未离婚前,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且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地共同享有,并不会分出一半的份额归一方所有。根据《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此处的共有基础丧失一般是指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是指: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行为。所以在双方未离婚且未有重大理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李国庆主张自己实际持股45.855%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五、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存在瑕疵?

李国庆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工商登记显示,李国庆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7.51%股权,所以李国庆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李国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后,谁有权召集和主持?因李国庆提议召开股东会之前,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未设立董事会,故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执行董事俞渝召集和主持,当俞渝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阚敏召集和主持;当监事会或者监事阚敏不召集和主持的,李国庆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李国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据媒体报道称,俞渝本人及当当网的其他管理层股东没人知道这个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所以在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未约定股东会的召开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下,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很可能是有瑕疵的。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俞渝作为股东完全可以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该项权利。

六、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李国庆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宣称成立董事会并选举自己为董事长及总经理,该事项属于一般决策事项,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该股东会决议同时通过新《公司章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工商登记显示俞渝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4.2%的股权,因此在俞渝本人未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其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之规定,以“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为由主张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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