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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监禁,如何离婚?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初,杨建祺与闫天真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11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9年3月4日杨建祺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看守所。

2019年4月1日,闫天真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杨建祺协商离婚事宜,经询问杨建祺同意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2019年4月24日,闫天真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杨建祺被羁押于看守所且处于刑事案件的审理阶段,法院无法与杨建祺取得联系,未能依法向杨建祺送达法律文书,2019年5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闫天真的起诉。

2019年6月24日,杨建祺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正在监狱服刑。2019年11月14日,闫天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受理后,法官于2019年12月9日至杨建祺服刑监狱向杨建祺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法官询问杨建祺的离婚意向,杨建祺亦同意与闫天真离婚,认可双方所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内容。2019年12月20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杨建祺与闫天真婚前缺乏了解,并无感情基础,婚后数月杨建祺即因犯抢劫罪被拘留、判刑,且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足以说明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闫天真起诉离婚,杨建祺亦同意离婚,故法院依法判决杨建祺与闫天真离婚。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杨建祺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于看守所,至闫天真起诉离婚时,杨建祺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超过一年期限,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为闫天真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夫妻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是未决犯,能否通过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因被告(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下同)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离婚诉讼案件文书的送达需要通过看守所代为转交或法官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并向被告送达文书材料。

而实务操作中,如被告还是未决犯,如此时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案件相关文书或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容易造成被告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对侦破刑事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所以离婚诉讼中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都有很大困难。因此,在夫妻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是未决犯时,可能会因为法院无法送达文书材料或者法官无法会见被告,导致离婚案件无法继续进行,此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主动撤诉,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实践中,如经看守所或经办案机关许可后,法官可前往看守所送达司法文书,并当面询问被告的离婚意愿并取得调查笔录,然后依法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本案中,闫天真第一次起诉离婚,就是因为杨建起涉嫌刑事案件且该案件尚未审结,闫天真提起离婚诉讼时法官无法会见及送达司法文书,在闫天真未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闫天真的起诉。

三、夫妻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是已决犯,如何通过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是已决犯,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此时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会见被告,当面送达司法文书并取得调查笔录。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告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作出判决。同时,法院也可依据被告的询问笔录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杨建祺抢劫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决并生效后,闫天真再次起诉离婚时,法官到监狱会见杨建祺后,经询问杨建祺离婚意愿,杨建祺同意离婚,也认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法官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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