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案例一 公益信托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了8级特大地震,该地震灾害给汶川、北川、陕西南部等地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灾害发生后,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安信托)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发挥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特有的制度优势,严格按照《信托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并向陕西银监局备案,于6月6日推出全国首个规范的公益信托计划——“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该计划的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信托期限为3年(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委托人限定于有意愿参与公益捐助的企业法人机构,整体信托资金将定向用于陕西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校校舍重建或援建新的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
“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成立后,经陕西省教育厅推荐,公司派员前往地处大巴山区的地震灾区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考察,确认该县五所中小学为本公益信托的援助对象。完成考察后,在征询投资人以及信托计划执行顾问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了5所学校的援建项目,总建筑面积7185平方米,总投资预算为1040万元,其中接受捐助资金1000万元,该县自筹40万元。
该计划由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监察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担任执行顾问,整体信托计划将在监察人的监督下有效运行。
同时为保证援建项目的规范和信息透明,在划拨援建资金前,长安信托首先要求各受捐主体完成对所有项目的立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该项目的各类批复文件,并通过公开的程序优选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并由镇巴县政府指定镇巴县文教体育局作为援建项目的监管单位,由该单位负责对援助资金的监管,确保援助资金能够用于援建项目。为此,长安信托与陕西省教育厅及镇巴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公益信托项目捐赠实施三方协议》。
至2010年11月底,五所学校援建项目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于2011年5月3日取得项目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新股申购、国债逆回购及存放同业存款等短期低风险产品,以实现公益资金的保值增值,期间共产生信托收益530256.33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公益信托发生如下信托费用:受托人报酬18万元,按信托资金规模计算为年6‰;信托监察人3万元,按信托资金规模计算为年1‰,两项信托费用合计21万元,均未超出信托文件和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的比例。
在“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之前,国内虽然已经出现了冠以公益的信托计划,但其运作方式多是将超出一定盈利比例的部分用以捐赠等公益目的,而“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成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抗震救灾,资金的来源也并非其他项目超出一定比例的盈利,从整个项目的运作来看,追求规范透明与非盈利性,是国内真正意义上以公益事业为目标的公益信托。
传承案例二:慈善家族信托
根据国内媒体的公开报道,在《慈善法》实施之后,首例家族慈善信托为“万向信托·乐淳家族慈善信托”。
“万向信托·乐淳家族慈善信托”委托人选择不公开,备案期限为永续,信托财产总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备案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备案机构是杭州市民政局。该慈善信托的资金监督保管账户为某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法律顾问为中凯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该慈善信托的公益目的为教育科研资助和传统文化保护。因委托人选择的是不公开,故目前只能猜测应为杭州当地的企业家。受托人为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万向信托·乐淳家族慈善信托”是由国内知名律师陈凯所设计。该信托架构下组建了家族成员参与的董事会,将其作为具体资助项目的决策机构,并聘请慈善秘书。董事会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批后进行资助,并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通过信托机制的灵活设计及内外部监督机制,乐淳家族慈善信托在设计上确保了有效持续的实现家族意愿和慈善目的,同时确保了项目本身合法合规运行。
“万向信托·乐淳家族慈善信托”具有永续性,委托人家族参与决策,并可以不断扩大委托资产。该慈善信托具有家族信托及慈善信托的双重特性,系两种模式的有机结合。委托人可以参与慈善资助的决策过程,家族成员参与慈善决策,实现慈善精神在家族中的传递。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内涵
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 的对称,主要是指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以及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医疗、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此类信托中的受益人应为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或团体。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的一种。根据上述慈善信托的内涵可以看出:慈善信托是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即非私益性),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根据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慈善信托备案数量持续增长,分别为42单、59单和108单。这些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不仅有信托公司,还包括慈善组织。而从委托人结构来看,这些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主要是企业和慈善机构。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目的
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根据《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案例一中,“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即是典型的公益信托,该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救助灾民和发展教育事业,该公益信托成立后最终确定了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5所学校的援建项目。
慈善信托的目的应该与公益信托的目的相一致,主要突出其“慈善性”的目的。慈善事业的载体体现为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基金会,指的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如在2020年武汉战“疫”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就是典型的慈善基金会。在慈善家族信托中,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管理工具,可以同时实现企业家及其他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和反哺社会的公益目的。案例二中,“万向信托·乐淳家族慈善信托”属于慈善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为教育科研资助和传统文化保护。
何谓“公益事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如:招商银行首单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在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受益人设为两所学校的贫困学生和优秀学生。在慈善基金的发放形式上,委托人特意提到,奖学金的发放仪式规模越大越好,以激励和表彰优秀学生的代表,形成影响力。在助学金的发放上,声势越小越低调越好,以给那些贫困的学生默默支持和帮助。
三、公益信托的批准与慈善信托的备案
3.1 公益信托的批准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3.2 慈善信托的备案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慈善信托备案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根据《慈善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慈善信托的备案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对税收优惠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家族在设立慈善信托时,从规范运作及税收方面考虑,应尽量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如案例二中,作为中国首个家族慈善信托的万向信托·乐淳家族慈善信托,该信托的委托人选择不公开,但是仍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备案:备案期限为永续,备案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备案机构为杭州市民政局。
四、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置
4.1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信托监察人的设置是公益信托区别于私益信托的重大特征之一。信托监察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信托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受托人的行为符合信托法律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从而实现信托目的。信托监察人的义务是审查受托人提交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财产状况报告、清算报告,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时向委托人报告,还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案例一“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中,为确保公益信托的规范运作,西安西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益信托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察。
4.2 慈善信托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按照《慈善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这一规定中法律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明确了是否设立监察人并非强制性规定,并将是否设立监察人的决定权交给了委托人。慈善信托中的监察人主要是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的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监察人在发现受托人难以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信托义务时,有义务告知委托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案例二中,委托人就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指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家族慈善信托的监察人。
五、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
5.1 慈善组织单独担任受托人
自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施行后,“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是国内首例慈善组织作为单独受托人的慈善信托。
委托人为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代表张泉、受托人为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阿拉善SEE)、监察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资金监督保管账户设立在广发银行,信托资金100万元,将用于支持初创期的环保公益组织。该笔慈善信托于2016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获得备案回执。
5.2 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
信托公司虽然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但也存在着项目资源寻找难、税收优惠不明确的短板,此时引进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慈善组织可以为信托公司推荐项目资源并在慈善信托设立后提供专业的建议。上海市民政局于2016年11月29日对蓝天至爱1号慈善信托事项予以备案,备案编号:3100000000001,委托人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该委托人同时兼任该慈善项目的顾问,受托人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显示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慈善信托目的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由受托人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信托财产用于符合《信托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以实现委托人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目的。慈善信托期限为:本信托不设置预计存续期限。但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本信托终止。
5.3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
这种模式下设立的慈善信托既能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对慈善项目的号召力,享受税收方面优惠,又能发挥信托公司专业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理财能力,两者强强联合能够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2017年8月21日,“中信•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蓝天至爱2号慧福慈善信托”(以下简称“慧福慈善信托”)在上海成功备案,该信托是以自然人为委托人并采用双受托结构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分别是中信信托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监察人是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保管银行是广发银行,信托存续10年,用于帮助孤寡病残等非特定群体,改善他们的困难生活。
5.4 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单个捐赠者的物资可能金额较少并不能设立慈善信托,但是以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将收到的物资集中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同时为捐赠者开具公益性票据。此种模式下,正体现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优势。“长安慈——民生001号慈善信托”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作为委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作为托管银行,并为信托的资金安全、保值增值、持续运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该信托的首期资金由盛银和睿科技有限公司捐赠,信托财产本身和增值最终都将用于慈善用途。
六、慈善信托的运用、终止、清算
6.1慈善信托的运用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因此,慈善信托必须秉持完全公益的原则,不能掺杂其他私益的目的,以超出一定盈利比例的部分用以捐赠等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不属于《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
《慈善法》第五章对慈善信托作出了特别规定,同时以《慈善法》第五十条作为指引规定,关于慈善信托的其他事项,本章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慈善法》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作出了详细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按照其约定。由此可见,慈善信托财产的支出,首先要以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为准,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的,则以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准。但是目前来看,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并未对慈善信托的支出作出规定。
6.2慈善信托的终止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慈善信托的终止情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实践中,很多学者对于出现第四、五种情形时能否直接作为终止慈善信托的事由是存在争议的。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由此可见,我国的慈善信托终止时适用“近似原则”,即使慈善信托终止其公益目的也不会发生改变,信托财产仍会转移给其他有近似目的的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这一点与私益信托完全不同,私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会根据信托文件的指示确定归属人,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指示归属人且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那么信托财产将会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6.3慈善信托的清算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七、慈善信托面临的问题
7.1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了慈善组织、捐赠者、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可以在接受捐赠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主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资质,所以,通过慈善信托进行捐赠的委托人难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到目前为止,针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信托行业与其他经济行业的税收制度并无二样。
7.2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有待完善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种类多种多样,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等都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但《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以现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到受托人名下即可,并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就存在着诸多困难,实践中,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机构不明,存在因未登记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巨大风险。退一步讲,即使通过多番周折办理了登记,但该登记是以交易的名义办理的,期间会涉及大量的税费。只有完善相关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刻,并不建议当事人采取这种曲线救国的登记办法。
7.3 企业家及其他高净值人士参与慈善信托的热情度不高
瑞银(UBS)、中航信托、Campden wealth和惠裕全球家族智库联合披露《2019年中国家族财富与家族办公室调研报告》中“家族使用服务类型图”显示,家族使用的服务类型包括税务和法律咨询、投资管理服务、建立家族信托、公益慈善管理服务等10余项,其中“建立家族信托”使用比例为46%、“公益慈善管理服务”使用比例为37%。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大家都在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捐物捐物。如果只说慈善,所有的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都愿意参与,但面对慈善信托大家可能就会犹豫。慈善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税收优惠政策及配套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所以很多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对于设立慈善信托的热情并不高。
八、慈善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价值功能
8.1 置入家族慈善信托的财产具有独立性
根据《信托法》《慈善法》的规定,置入慈善信托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既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根据本书前文所述,在慈善家族信托成立后,信托的财产不受委托人破产的影响,即使委托人去世,信托财产也不属于遗产,可以排除继承人对已经设立的信托财产的继承。委托人在设立家族慈善信托后新增的债务,不能以信托财产来抵债,具有债务排除功能。慈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因受托人破产、被强制执行而受到影响,基于慈善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能够保障家族投入慈善领域财富的安全和稳定。
8.2家族慈善信托中监察人的设置可以确保运营财产过程透明
家族慈善信托还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监察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是否在世,慈善信托监察人可以一直由家族成员担任,运用慈善信托管理家族财富,保障了财产运营全过程具有透明性。
8.3 慈善事业与家族财富可以相互促进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慈善是一种基于人性光辉的选择。这种人性光辉,总是由内而外、由近及远地普照。另外,慈善本身就是向社会传播积极的正能量,是有爱之人的善举。2014年1月7日,著名慈善家邵逸夫辞世,邵逸夫生前几十年热衷于公益,投身于慈善事业,邵逸夫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和慈善的双赢。截至2012年,邵逸夫基金捐赠款金额达47亿港元,兴建了6000多个教育和医疗项目。全国各地高校的“逸夫楼”见证了他的慈善事业。
从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视野来看,慈善并不完全意味着失去,慈善可以给人带来精神之富足,赢来社会之赞誉。家族慈善信托可以直接提升家族文化内涵,对家族成员的人格塑造有重要作用。同时,家族慈善信托可以使家族事业中注入向善之因,提高家族成员的凝聚力,使家族事业与提升公共福祉相互融合,以家族事业促进慈善,再以慈善完善家族事业,最终实现两者的完美结合,在家族事业和慈善事业的良性互动下,实现家族事业和社会公益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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