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严与秦某系再婚夫妻,婚后秦某将户口迁至陈某严名下,在秦某将户口迁入后,村小组未对土地进行再次分配。
2014年陈某严与他女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并取得土地补偿款38万元。
2015年6月17日陈某严向王某芬出借 12 万元款项。2017 年 6 月1日,秦某与陈某严离婚。
2018年1月19日,王某芬未按约定还款,陈某严起诉王某芬要求其归还欠款,法院支持了陈某严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2018年8月4日,秦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某严对王某芬享有的12万元债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且其中6 万元应归原告享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债权系在陈某严与秦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陈某严、秦某系共同债权人,王某芬系债务人。陈某严无任何证据证实该出借的款项明确属于其个人财产,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实其个人土地补偿款与出借的款项具备完全对应的关系,故确认陈某严对王某芬享有的 12 万元债权系夫妻共同债权,秦某对此享有 6 万元的份额。
律师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权如何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2条规定,婚前一方享有的确定可以实现的债权,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并确定可以实现的债权,离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内财产。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共同债权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该债权必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2)该债权的实际取得时间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3)该债权的形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个人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4)该债权必须合法。
本案中,涉案的债权在陈某严与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陈某严没有证据证明出借的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支付,故法院将涉案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当事人之间能够就夫妻共同债权协商一致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债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裁判方式:
1. 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在离婚诉讼中如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方否认的,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 部分法院认为,因债权关系的认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在未有案外人确认该债权关系真实性及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该事实的存在,故对于夫妻一方所主张的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并分割的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目前此种裁判方式比较常见。
3. 部分法院认为,起诉时夫妻共同债权尚未实现的,在离婚诉讼中将不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待实现债权后另行解决。
4. 部分法院会结合债权的形成原因、债权追索等因素判决债权归属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 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夫妻共同债权存在,则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该债权或判决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但对于未有证据证明债权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主张配偶一方一次性向其支付该债权一半份额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目前此种裁判方式也比较常见。
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如配偶一方获得了相应款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配偶一方向其给付该债权对应份额的款项。
本案中,法院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陈某严对王某芬享有12万元的债权,在秦某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债权时,法院将该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并判决秦某对此享6万元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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