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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梅艳芳家族信托详解家族信托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文章来源:《财富传承案例与实务操作》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传承案例

梅艳芳于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香港,2003年12月30日病逝于香港医院,终年40岁。梅艳芳祖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是歌影两栖发展的著名代表艺人,是香港演艺人协会的创办人之一,并担任过会长职务。

梅艳芳在本辈中排行最小,上面有两位哥哥、一位姐姐。因梅艳芳父亲早逝,家中经济条件相对窘迫,主要靠其母覃金美经营“锦霞”歌舞团维持生计。梅艳芳深受其母影响,四岁半便与姐姐在香港荔园游乐场登台表演,从此与舞台结下不解之缘。她童年为补贴家用,被迫辍学,在歌厅和街头献唱。梅艳芳的母亲嗜好赌博,其兄、姐也无良好的经商与理财能力。

2001年梅艳芳发现自己患有子宫颈癌且病情严重,但敬业的她在进行治疗的同时继续工作。2003年11月连着在香港举办了8场演唱会,后又去日本拍摄广告。此时距离她逝世不到一个月。同年11月27日,她终于返回香港住院治疗,并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设立了以家人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生病中的梅艳芳签署了三份法律文件:家族信托协议、家族信托意愿书、遗嘱。

在梅艳芳设立的家族信托中,香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汇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梅艳芳的母亲和侄子、侄女以及妙境法学会作为受益人。信托财产主要为现金、不动产、股票和金融资产。此外,在梅艳芳出具的信托意愿书中,要求将两处物业赠与给香港著名的时装、形象设计师同时也是梅艳芳的生前挚友刘先生。为了避免覃金美得到大额财产后直接挥霍,信托协议明确约定交付的信托财产由汇丰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按照每月7万港元的标准支付给覃金美。在覃金美过世后,剩余的财产捐献给妙境法学会。

虽然梅艳芳对家人做出了细致的安排,但最后“事未遂人愿”。在此后的十多年时间里,覃金美与汇丰信托公司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官司也是有胜有败。

梅艳芳在世时拥有的财产价值已经过亿,但最后的过程和结果,应是远远出乎了梅艳芳的预料。信托设置的仓促、考虑的不够缜密、各项传承工具运用欠佳、未进行个性化定制信托条款等原因综合导致了梅艳芳家族信托的不完美。如果,当然仅仅是如果,重新来规划梅艳芳的财富传承的话,应该不会是连自己母亲都无法养活的凄凉局面。

梅艳芳家族信托关系图

委托人:梅艳芳

受托人:香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家族信托协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信托财产:不动产物业、现金

受益人:梅艳芳的母亲和侄子、侄女以及妙境法学会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家族信托的内涵

我们在讲家族信托的内涵之前,首先得明确现行有效的《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家族信托,应该是具有一定资产的个人或家庭所采取的有效传承方式之一。既然在信托前面加了“家族”,显然信托多了“家族性”。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信托监管通知》”】,依据《信托监管通知》的内容,家族信托应以家庭财富的有效管理、合法传承为目的。具体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二、家族信托应具有的法律属性

2.1 家族信托应体现他益性

他益信托主要指的是在设立信托时不能以自己为惟一的信托受益人,而是以其他人或共同与其他人作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其与自益信托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信托的利益是否归属于委托人本人”。自益信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依据《信托监管通知》的规定,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试举例:张先生出资,通过信托投资基金,基金的收益再通过信托回到张先生的手里。很明显,张先生设置信托的信托利益最终只归属于张先生本人,这就是自益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他益性不符。案例中,梅艳芳设立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她的母亲和侄子、侄女以及妙境法学会,显然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属于他益信托。

从家族信托设立的实际情况来看,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族成员(也包括委托人,但委托人不能是惟一受益人),而且是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最担心、最牵挂的家族成员(包括未出生的家族成员、非婚生子女等)。

“他益性”是实现家族信托延续百年的根本,是资产有效隔离保全和实现财富传承功能的必要条件。

2.2 家族信托大多具有私益性

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整个家族利益。在很多富人看来,设立家族信托也是为了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众多耳熟能详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等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案例中,梅艳芳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在其去世后母亲能够定期得到生活费用,不至于因其母的不良嗜好而导致穷困潦倒。

其与公益信托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设立目的的性质不同”。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设立的信托,依据《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2016年12月27日,“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资本环保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备案,该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为致力于荒漠化防治、绿色供应链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教育、环保公益行业发展等领域的初创期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该信托设立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从本质上应属于公益信托。

2.3 家族信托应突出家族性、延续性

家族信托最明显、最重要的性质就是其家族性、延续性。

家族性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受益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但一般都是为了将财富传给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夫妻关系的家族成员。如2015年2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报道了“宋女士将位于北京核心地段的十几套房产设立了信托,受益人为直系血亲后代非配偶继承人”。通过通读原文,可以看出,宋女士设立不动产家族信托后,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协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收益交付受益人(宋女士的儿女),且受益人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效的实现了财产的隔离保护,并预防了子女婚变的风险,同时实现了将财产传承给“直系血亲后代非配偶继承人”。宋女士的上述家族信托充分体现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她的家族成员及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

家族性还体现在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多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等。世界上很多知名的家族虽然设立了慈善信托,但家族成员大多也担任相应职务,但就其本意而言,是否为了规避遗产税,也是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传统的营业信托设立的目的多是出于融资和投资的需要,其本意在于获取利益。

延续性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以确保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使委托人的家族财富能够得到积累、延续;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就可以防止没有财产管理能力的继承人在一次性得到大量财产后将家庭财产挥霍一空;此外,设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置“防败家条款”,约定定期向受益人分配一定的生活费,以使得家族财产能够世代相传。

2.4 家族信托具有保护性

信托具有信托资产保护机制,与家族或家族企业中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一点体现在《信托法》第15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家族企业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的现象,如果家族企业中涉及债务,就存在着股东与家族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在债务产生之前,尤其是股东个人资产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设定了家族信托,因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委托人不能是惟一受益人),即便是委托人出现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那么信托资产也不会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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