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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财富传承面临失败风险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文章来源:《财富传承案例与实务操作》   
 

传承案例

张庆华与龚秀莉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彬。

2011年11月25日龚秀莉作为投保人、张庆华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终身寿险,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为2011年12月1日0时,保险期间为终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彬。缴费期限:10年。在合同第六部分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载明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保险合同签订后龚秀莉支付了两年的保险费用。

2012年12月3日张庆华因病死亡。随后,张彬至保险公司处理赔,保险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病,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不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张彬对该决定不服,遂于2013年4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一、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具有充分的理由:1、投保人龚秀莉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2011年11月25日被保险人张庆华在高密市人民医院做过颅脑MRI,诊断为左颞叶占位性病变。2011年11月25日下午投保人龚秀莉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患有左颞叶占位性病变的情况。2、投保人龚秀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签单前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并按照投保书上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进行了询问。投保人在明知道被保险人患有左颞叶占位性病变的情况下,在被问及被保险人在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时,依然作出了否认回答。由此可见投保人龚秀莉系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3、投保人龚秀莉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保险人的核保工作及对于保险费的确定,并最终导致保险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二、由于投保人龚秀莉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严重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张彬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理赔决定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或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已超出合理期限。该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张彬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综上,投保人龚秀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和解除保险合同。张彬起诉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证实投保人龚秀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2011年11月25日由投保人龚秀莉、被保险人张庆华签名的投保书一份。

2、高密市人民医院信息简索表二份及检查报告。

3、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一份。

4、张庆华近期相片影印件一份。

张彬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上的签名均予以确认,但张彬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龚秀莉在2011年11月25日投保时即知道张庆华患病的事实,故保险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秀莉以张庆华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终身寿险保险合同,该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张庆华因病去世,张彬作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有权主张相应的权利。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龚秀莉投保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实龚秀莉投保时对张庆华患病是明知的,因龚秀莉、张庆华的回答结果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是否提高保费,已经构成了对保险公司的故意不实告知,被告保险公司解除与龚秀莉之间的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之规定,保险公司作出的不予赔付、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同。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彬的诉讼请求。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购买了人寿保险,也可能面临财富传承失败的风险

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或想转嫁风险、或损失补偿或财富传承等,如风险发生时,因法定事由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甚至不退还保险费,那么,投保人最初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则无法实现,或者说财富传承的目的无法实现。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财富传承的成败有着重要的影响。结合本案,当保险公司对龚秀莉、张庆华的健康情况进行询问时,龚秀莉有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但龚秀莉与张庆华在投保时,却故意隐瞒张庆华身体患病的真实情况。当被保险人张庆华去世时,保险公司直接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并不退保险费。最终龚秀莉不仅无法实现投保目的还损失了巨额保费,财富传承彻底失败。

二、想通过保险工具传递财富,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清楚人寿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

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为受要约人,当投保人向其发出要约时,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核保程序对投保风险、是否承保、保费多少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后才能决定是否同意投保人的要约,所以投保人必须要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以便保险公司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情形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有解除权: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5、投保人延迟交付保费,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情形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1、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3、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案例中,龚秀莉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龚秀莉的覆车之戒应引起投保人足够的重视。为避免人寿保险合同被依法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进而导致财富传承失败,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人寿保险前咨询专业的财富传承律师或专业的人寿保险代理人,防止人寿保险合同被依法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导致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的目的无法实现。

三、人寿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

依据《民法典》第155条、156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依据《保险法》的相应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在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基础上,或不退回保险费、或退回保险费、或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例如: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投保人龚秀莉在明知被保险人张庆华患病,仍然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做出否认,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所以在被保险人张庆华死亡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案例中的教训提醒投保人,在进行财富传承架构设计时,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传承工具,不能违背诚信义务去“削足适履”。

四、保险人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的权利并非可以任意行使,《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作了必要限制

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上赋予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权利仍然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案例中保险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1、保险公司在知道投保人龚秀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日起30天后仍未提出解除合同的;2、被保险人张庆华在2013年11月25日之后死亡的;3、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龚秀莉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张庆华患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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