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于某江与王某芳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于某。于某江与前妻生育有一女,现随于某江共同生活。
王某芳与于某江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又因子女教育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王某芳与于某江分居,王某芳及于某在外租房居住。
2015年10月,王某芳向法院起诉请求与于某江离婚,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王某芳的诉讼请求;2016年7月12日,王某芳再次起诉请求与于某江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于某由自己抚养,于某江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焦点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考虑到于某年纪尚幼(2013年5月出生)且一直与王某芳生活在一起,王某芳对其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王某芳、于某江双方均系再婚,王某芳婚后仅生此一子,于某江与前妻离婚时已有一女今年14岁,故婚生子于某随王某芳生活较适宜。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芳与于某江离婚,于某随王某芳生活,于某江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以上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是由女方抚养,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确定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抚养权的行使上双方协商不成的,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终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进行判决。
案例中,于某随王某芳生活时间较长、王某芳也对其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改变生活环境对于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于某江与前妻已有一女随其共同生活而王某芳并无其他子女,最终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将于某的抚养权判归王某芳行使。
如果后悔把子女抚养权给对方,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难度较大,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实践操作中,如果抚养权已经协议归一方行使,或已经判决归一方行使,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权归属的,若无法定情形,很难实现抚养权的变更。所以,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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