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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票期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林伟、郭红艳于201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9日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纷争。2014年4月,林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案诉讼费由郭红艳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一、2011年3月22日,公司因年度奖励授予林伟800股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四年以25%归属,其中2012年1月1日归属200股,2013年1月1日归属200股,2014年1月1日归属200股,下一期预计归属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归属200股;2012年5月11日,公司因年度奖励又授予林伟3000股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四年以25%归属,其中2013年1月1日归属750股,2014年1月1日归属750股,下两期预计归属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归属750股,2016年1月1日归属750股;2013年6月26日,公司因年度奖励又授予林伟1400股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四年以25%归属,其中2014年4月1日归属350股,下三期预计归属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归属350股,2016年4月1日归属350股,2017年4月1日归属350股。2014年6月,公司发出阿里集团期权行权计税公允市场价格调整通知,自2014年6月28日起,行使集团期权限制性股份单位归属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允市场价格调整为56美金。公司规定,如在归属前离职、在期间事假、病假等累计假期超过90天(适用于每年归属25%)或180天(适用于满两年归属50%),则归属日按日历日相应往后延迟或被取消(例如员工被因特定事由解雇等)。2014年9月,林伟在IPO出售项目中以68美元/股的价格出售1000股,目前持有1450股。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股权出售款以67164*6.1427(美元与人民币汇率)计算,为412568元。原审法院就RSU性质、授予、归属的具体政策、有无禁售规定等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发函作了调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向法院回函,函称:RSU的全称是RestrictedShareUnit,中文可以翻译为“限制性股份单位”。因阿里巴巴集团(注册于开曼群岛)已于2014年9月16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阿里巴巴集团RSU在性质上可以理解为是作为境外上市公司的阿里巴巴集团根据其相关股权激励计划以及阿里巴巴集团和员工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在相关员工满足为其旗下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满一定年限及其他条件后授予员工一定阿里巴巴集团股票的一种员工激励机制。我们理解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阿里巴巴集团在财务年度年终时根据员工未来发展前景及员工年度表现等因素授予一定员工一定数量的年度RSU(“年度RSU”)。阿里巴巴集团RSU在归属并由员工缴纳相关税款后,员工即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因阿里巴巴集团已公开上市,员工可在遵守禁售期规定的前提下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其归属权后取得阿里巴巴集团的股票,员工通过开立美股账户的证券公司账户操作。阿里巴巴集团RSU本身不可自由交易,没有可参考价格。阿里巴巴集团股票价格可参考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阿里巴巴集团股票(代码:BABA)市场行情确定。相关禁售期规定如下:根据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股权激励计划以及阿里巴巴集团和员工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截止IPO当天所持的阿里巴巴集团股权(含股票、期权、RSU)全部禁售,禁售期为1年,首次解禁为IPO满180天后(IPO当天持股权总数的40%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满1年后全部解禁(全部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注:不含已在IPO出售项目中申请出售的股数。二、2014年3月28日,林伟与招商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53558.62元,用于支付2014年1月归属的内部股权税款,贷款3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林伟、郭红艳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双方产生冲突并分居。林伟起诉离婚,郭红艳也同意离婚,视目前夫妻感情现状,林伟、郭红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林伟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二、阿里巴巴集团RSU在归属并由员工缴纳相关税款后,员工即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根据当事人的一致确认,法院以截止第二次开庭时RSU已归属后取得的阿里巴巴集团股票为本案的处理对象。婚后至本案第二次开庭时,林伟共归属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2450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林伟主张2450股均为个人财产,以及2011年3月婚前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上述股票取得与林伟的年度工作表现等密切相关,林伟贡献大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2011年3月婚前授予,婚后已归属的股票600股,林伟可得367股,郭红艳可得233股,其他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应对半享有。诉讼期间,林伟于2014年9月通过IPO出售项目出售1000股,出售款可作分割。基于以上考虑,法院确定林伟分得567/1000*412568元,为233926元,郭红艳分得433/1000*412568元,为178642元。林伟目前持有的1450股,因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法院释明后双方也未向法院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目前不宜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可另行分割处理。林伟向招商银行贷款53558.62元,系为支付2014年1月归属的股票税款,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林伟、郭红艳各承担一半。法院对郭红艳不认可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采纳。贷款合同由林伟继续履行,由林伟个人归还。178642元减去53558.62元/2,林伟应向郭红艳支付股票出售款151863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林伟与郭红艳离婚。二、林伟与招商银行之间《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53558.62元债务由林伟承担。三、林伟支付郭红艳2014年9月股票出售款151863元。四、驳回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郭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郭红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称:阿里巴巴集团的股票分配不公。1、被上诉人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少分或不分财产,但一审对此未予认定,而实际多分被上诉人财产,严重不公。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银行贷款和借款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取得股票时缴纳了税款,这一行为完全是通过债务来稀释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被上诉人年收入180000元以上,根本没有借款必要。其次,借款发生时间是在被上诉人准备离婚之时,明显是恶意制造债务。一审时被上诉人多次陈述其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股票为950股,但经法院调查取证,其实际持有2450股,被上诉人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又擅自处置了阿里巴巴的股票,并将股票的转让款当日转走。2、原本被上诉人名下有阿里巴巴股票2450股,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一审中,被上诉人擅自出售其名下1000股阿里巴巴集团的股票,应视作其应分得1225股中的1000股,而一审直接分割售出的1000股对应的转让款,无异于认定被上诉人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3、双方对上诉人持有阿里巴巴股票没有争议,应予分割,一审以该股票处于禁售期为由不予分割,于法不符。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名下1225股阿里巴巴集团股票变更至上诉人名下。

被上诉人林伟答辩称:原判合情合理合法,关于阿里巴巴集团股票问题。1、被上诉人不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1)从财产属性来分析,该交易的1000股股票实际为被上诉人婚前所有。2011年3月22日,林伟被评为2010年度优秀员工,授予600股奖励:2012年6月11日,林伟被评为2011年年度优秀员工,授予1500股奖励;2013年06月26日,林伟被评为2012年年度优秀员工,授予350股奖励。2014年9月18日交易的1000股中600股为2011年3月22日授予,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登记日为2011年10月30日,故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11日授予的1500股股票,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应认定六分之五为婚前财产,即该1500股股票中1250股为婚前财产,250股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另,如果被上诉人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话,为何仅交易1000股,而留存1450股?(2)因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工资负责日常开销,上诉人工资作为存款,故婚姻存续期间家庭钱款均由上诉人掌管。至今上诉人从未公布至今存款多少,红包多少。2013年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讨钱未果,被上诉人曾告知上诉人会变卖股票。一审开庭中,上诉人也曾确认这一事实,据此说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变卖股票知情。被上诉人供养3个老人、1个女儿,各项费用加起来,一年将近200000元左右。另外2013年7月房子装修,家居、家电购买,装修期间住宿酒店,均有大笔开支。同时被上诉人年薪180000元的说法系上诉人胡乱估算的数值,没有证据证明。股票归属缴纳税款,是获得公司股票所需。2、关于处置阿里集团股票损失如何承担问题。(1)股票理应属于婚前财产,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知情的情况下,当然有权处分。现金存款均在上诉人处,被上诉人需要生活,同时还有小孩读书、房子装修等问题,唯有处理股票。(2)美国的股市不同于中国的A股,涨跌是没有限制的。从上诉人的逻辑而言,如果股票跌至成本价,就应该对被上诉人进行奖励。(3)自2014年6月28日起,行使集团期权限制性股份单位归属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允市场价格调整为56美金。被上诉人并非低价抛售,为正常合理交易。3、关于阿里集团股票分割问题。(1)该股权为激励股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阿里集团规定,如在归属前离职、在期间事假、病假等期权违约情况出现,则有可能导致阿里集团授予被上诉人的公司股票收回,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2)该持有的股票处于禁售期,分割不了。这是美国股市规则,即使法院判决,也执行不了。(3)假如可以分割,也需经过复杂手续,成本太高。因该股票是在美国上市,假设解禁期过,且当时股价很高,那么分割的前提系到美国证券市场开立账户,同时缴纳高额税费进行过户。(4)被上诉人持股仍处于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阿里集团股价稳定。综上,上诉人所诉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未从客观公正角度出发。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林伟、郭红艳于201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9日生育一女张某乙。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离婚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案涉阿里巴巴集团股票的取得确实与林伟的年度工作表现等直接相关,原审法院考虑到林伟贡献大的实际情况,将2011年3月婚前授予而婚后归属的600股酌情确定林伟367股,郭红艳233股;其他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对半享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林伟于2014年9月出售的1000股应如何分配的问题,郭红艳以林伟擅自出售股票为由主张林伟售出的1000股应从林伟应分得的股票中扣除,本院认为郭红艳无证据表明林伟的售出价不合理或存在恶意转移的情形,故一审分割1000股的出售款并无不当。考虑到目前林伟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员工股票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双方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故一审从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对林伟目前持有的1450股未实际分割并无不妥,双方可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另行处理。郭红艳主张林伟存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员工股票期权的内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股票期权一般指是企业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表现而授予给员工个人,企业与员工在协议中约定员工在未来可以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权利。案例中,阿里巴巴集团在财务年度年终时根据员工未来发展前景及年度表现等因素授予给林伟个人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在林伟缴纳相关税款后,即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林伟获得的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属于员工股票期权。

二、员工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员工股票期权的获得往往是因员工在过去或未来对企业创造了价值,企业希望以股票期权为奖励机制,鼓励员工为企业进一步创造价值以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因此,员工股票期权可以视为企业对员工劳动付出的一项报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款将员工在行权时实际购买价与约定价获得的差额认定为“工薪、奖金所得”更加有力的验证了员工股票期权作为企业对员工劳动付出的一项报酬,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期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员工股票期权的获得一般经过四个阶段:授予期、等待期、授权期、行权期。案例中,法院将林伟自2011年10月30日结婚至一审二次开庭结束时累计获得的2450股股票期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考虑到林伟贡献大的实际情况,将2011年3月婚前授予而婚后归属的600股酌情确定林伟367股,郭红艳233股,将其他剩余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对半享有。

三、员工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因员工股票期权具有财产属性,法院在认定员工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根据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行权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购买股票资金的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当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股票期间的授予日至行权日发生重合的,则该重合部分的员工股票期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但由于员工股票期权具有特殊性,授予日至行权日期限较长,若离婚时尚有部分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则法院通常不会将该部分股票期权进行分割,而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该股票期权达到行权条件后另行起诉。

案例中,林伟于2014年9月通过IPO出售项目出售1000股股票,法院将该部分股票对应的出售款进行了分割。剩余的1450股法院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林伟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员工股票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双方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故法院对林伟目前持有的1450股并未实际分割,并告知当事人可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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