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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外国法律判决申请书与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案例简介

张晓丽(化名)与范永强(化名)于2002年1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范永强到美国留学,认识同为留学的姜明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并导致与张晓丽的感情迅速下降。2006年9月16日,范永强向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晓丽未到法院应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美国大使馆签收了相关的文书,2007年5月11日,美国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依照范永强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范永强与张晓丽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判决如下:一、原告获得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退休账户。二、为了对原告名下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退休账户内原告自2005年1月工作开始至2005年5月9日分居为止受雇于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期间内可归其的全部利息进行公平的分割,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叁仟美元。该判决书经张晓丽签收。20XX年6月XX日,张晓丽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经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应诉通知(出庭传票),向住所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承认外国法律判决申请书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张晓丽,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X号院国美第一城XX号楼X单元5X室,电话,1366105XXXX.

请求事项

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高等法院2007年5月11日做出的BD4494XX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

原告范永强诉申请人张晓丽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于2005年5月9日起分居,洛杉矶高等法院于2006年8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材料。洛杉矶高等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BD4494XX号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晓丽

二零XX年X月XX日

北京市一中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一中民特字第122xx号

  申请人:张晓丽,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X号院国美第一城XX号楼X单元5X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红普,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6月,申请人张晓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范永强与其离婚一案,与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BD4494XX的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该部分判决的内容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被解除。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对范永强与张晓丽离婚一案,于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案号为BD4494XX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张晓丽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肖某

代理审判员:谷某

   二零某某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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