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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境外房产我国法院会处理吗?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一:对涉外房产不予处理

2007年7月18日,刘某辉与贾某英在上海市徐汇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在美国生活。婚后不久,双方即因价值观、兴趣爱好、思维方式不同而经常争吵、冷战。2015年6月贾某英起诉要求与刘某辉离婚并分割婚后购买的坐落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单元房屋(以下简称美国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二人离婚,但由于美国房屋在美国,本院无法查明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更无法查明房屋出资情况,故在本案中对美国房屋不作处理,贾某英可另行主张权利。

典型案例二:对境外房产予以处理

刘某军与张某英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16日在内地登记结婚,2015年4月离婚。离婚后张某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澳门特别行政区俾利喇街××号××座房产(以下简称澳门房产)。经法院查明,2007年2月12日,刘某军作为购买人与出售人签订《承诺买卖合约》购买澳门房产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承诺买卖合约》记载:刘某军,已婚,与妻子张某英,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澳门物业登记局对澳门房产2007年3月12日的登录及附注记载产权人“刘某军,男性,已婚”,配偶姓名“张某英”,财产制度“取得共同财产制”。2010年5月20日登录及附注更正产权人之婚姻状况为“刘某军,男性,未婚,成年”,“而非妻子张某英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澳门房产购买时间早于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即使刘某军购买澳门房产时在《承诺买卖合约》中记载其婚姻状况为已婚,且与张某英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但因当时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不能以此作为双方对婚前财产达成一致约定的依据,澳门房产为刘某军婚前个人财产,张某英无权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一)离婚时,房产在境外的我国法院会处理吗?

案例一中,面对贾某英分割美国房屋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以“由于上述房屋在美国,本院无法查明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更无法查明房屋出资情况”为由对美国房屋不予处理。案例二中,面对张某英提出的分割澳门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适用我国法律对该房产进行了处理。

离婚纠纷中境外房产的处理,案例一和案例二裁判结果截然不同。通过查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有的法院会对境外房产作出处理,而有的法院则不予处理,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也并不统一。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并未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境内、境外的区分,且并未禁止法院分割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理论上法院是可以分割境外房产的。但现实是,由于房产并不在大陆,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的难度大,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法院很有可能会以此为由不予处理。此外,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承认和执行具有不确定性,这些原因综合导致了我国法院对于境外房产分割的两难局面。

(二)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分割境外房产的理由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往往会以下列理由不予分割境外房产:(1)因无法查明境外房产产权属性以及夫妻双方出资情况,法院不予处理;(2)因无法核实财产的具体情况及价值,法院不予处理;(3)因证据存在瑕疵,例如未提供翻译件,无法确定外文材料的真实性,法院不予处理。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离婚时分割境外财产可能出现的风险:(1)为避免境外财产的所有权不明,建议夫妻之间对于境外财产签订协议明确所有权人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2)针对境外财产,建议当事人妥善保管相应的凭证,例如购销合同、所有权证书、支付凭证等。(3)为避免出现纠纷时双方对法律适用产生分歧,建议双方之间约定夫妻双方因境外财产产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4)委托专业的律师,对资产配置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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