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华与邢某莹系夫妻,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5年5月30日邢某莹加入加拿大国籍,并于2015年9月注销原户籍,注销前户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2015年6月19日刘某华依法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邢某莹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自己已于2015年3月10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提出离婚呈请,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于当日受理并已进入审理程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应再行受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当事人中的中国公民刘某华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华有经常居住地,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律师分析
(一)配偶一方在香港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能否在大陆法院继续起诉离婚?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的规定,我国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予受理。本案中,因邢某莹已经加入加拿大国籍,所以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民事案件。邢某莹虽然已经在香港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基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的规定,大陆地区的法院对于该离婚纠纷案件仍具有管辖权,且一旦大陆地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大陆法院将不再认可和执行香港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
(二)大陆法院和香港地区法院同时受理离婚诉讼,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涵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体现为两点:(1)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中国法院受理作出判决的,将不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2)中国法院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中,邢某莹虽然已向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呈请,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也已经进入审理程序,但是该离婚案件尚未判决生效,更未得到大陆地区法院的承认,所以一审法院受理刘某华的离婚诉请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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