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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重婚的,受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典型案例

周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3月领证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相处得非常不和睦。

2016年5月,孙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孙某搬出住宅与周某分居。2016年10月,孙某与李某举办婚礼,并在一年后育有一子。2018年3月,孙某因重婚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

2019年5月,周某以孙某存在重婚行为并给自己精神造成极大打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10万元,庭审过程中周某向法院提交了孙某重婚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婚姻关系解除前与案外人举行婚礼,构成重婚,给周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周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孙某给付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孙某婚内与他人重婚,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应当对第一段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一方重婚的,另一方一定能获得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重婚的,另一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有且仅有上述四种行为时,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而《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了无过错方在另一方实施了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时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即受害方没有实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其才可以向实施了过错行为的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试举例,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对李四实施了家庭暴力,李四不堪忍受,离家出走,在此期间李四结识了王五,并与王五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张三和李四离婚时,如果李四因张三家暴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不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

案例中,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重婚行为,并经法院判决构成重婚罪,周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最终其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离婚诉讼中认定“重婚”而主张损害赔偿是否要以过错方构成重婚罪为前提?

离婚诉讼中认定“重婚”而主张损害赔偿并不以过错方构成重婚罪为前提。刑事诉讼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民事诉讼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此外,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重婚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重婚罪。所以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构成重婚罪,就当然属于重婚行为,但重婚行为并不以行为人构成重婚罪为必要条件。

案例中,周某向法院提交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孙某犯重婚罪及与案外人李某结婚生子的重婚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周某提交的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了孙某存在重婚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构成重婚并判令其给付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时间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将《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因法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此时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需要分为两种情况:(1)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在离婚后再次单独提起诉讼。(2)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的,在二审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二审人民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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