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朋友借款三百万,约定了很高的罚息,还答应朋友用家里的一套房做担保。但双方却没去做房屋抵押登记。没想到老王真的到期还不起债了,他借的债法院竟然判决妻子一起还。
案情回放
为向朋友借钱,拿出房子担保
老王和老贾是生意伙伴,2013年,因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老王向老贾借款300万元人民币,两人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了借款期限是六个月,借款利息是每月千分之十五,如果没能按期还款,老王将要多支付50%的罚息。
为了保证老王的还款能力,老贾要求老王提供担保。于是老王便将自己和妻子共有的一套房产拿来做了担保,并约定一旦老王无力还款,老贾有权变卖房屋,并优先以变卖所得的款项受偿。如果房屋变卖还无法清偿借款,老贾还能继续追讨剩余欠款。
合同签订当天,老贾就将3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老王,但事后,两人并没有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到了还款期限,老王却并没有按时归还欠款。几次催要无果后,老贾无奈将老王和其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归还欠款、利息及罚息,并且要求对抵押的房屋主张优先受偿。
老王则表示,自己借的这300万是为了生意周转,与妻子无关。而因为生意亏空,现在确实无力还款,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利息也过高。但他并非要赖账,一旦有还款能力,他会在保证生活的基础上尽力还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王与老贾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也签订有借款合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双方约定的罚息金额超出了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而被“抵押”的房产,虽然双方有合同约定,但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担保并未生效,老贾要求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无法实现。
案件不仅是老王和老贾之间的纠纷,由于借款发生在老王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这笔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诊断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四倍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万华律师表示,这一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借款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分歧的部分便是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借款时没有明确进行约定,后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郭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几个原则可以遵循。首先,关于利率的约定,要尊重双方的个人意愿,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法院将会推定双方默认无需支付利息。“因为有些借款的当事双方私交比较好,他们在借款时就不会算计利息问题,对于这一点,法院会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愿。”
但这并不表示借款一方就可以无限制地将利率抬高,郭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要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基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院将不予以保护。如果约定的利率远高于标准,就成了我们俗称的“高利贷。”
“本案中就涉及这一情况,原本每月千分之十五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罚息需要多支付50%,这就超过了四倍的红线,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超出部分的金额。”郭律师说。
另外,“利滚利”也是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借贷行为。郭律师表示,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还可能构成犯罪。
还债应先归还本金还是利息?
在法律实践中郭律师发现,几乎所有的借条、借款合同都没有对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进行约定,这就会出现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在欠款没有全额清偿时,还款一方自然希望先归还本金,这样利息就不会再有增加;而出借一方则正相反,希望对方先还利息,这样在还款期间,被拖欠的本金能够增加一些利息收入。
“我们参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结论。”郭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第205条(已被民法典674条取代),可以看出法律是倾向于对利息的保护的。而《合同法解释(二)》(已被民法典561条取代)中,规定了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先偿还相关费用和利息,最后偿还主债务的规定。
丈夫借的钱妻子一起还
为何妻子被判决共同承担债务?郭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处理的基本原则都是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夫妻两人没有借贷的合意,或者借款没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就可以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这个案件中,因为老王和妻子没有能够证明钱款用途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郭律师还提到,根据《婚姻法》(已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代)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而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之间是有家事代理权的。“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是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的范围内,如果有证据证明钱款的使用超出了这个范围,妻子就不需对债务负责。”
律师提示
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借款最好写借条,不要写成欠条。
借款合同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欠条背后意味着欠款。这个“欠”字在法庭上意味着一份举证责任。因此,写借条能够避免诉讼时对欠款原因的举证责任,减少了自己一方的负担。
第二,要写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在实践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往往比较密切,甚至不乏亲戚关系,在书写借条时,会将日常的习惯诸如表叔、大曹等称呼写入借条,而没有写明真名实姓。这样的借条因为主体不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被法院拒之门外。
第三,借条要写明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的概念往往被借款双方忽略,但这涉及双方的维权利益。理论界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的时效问题,暂时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因此,为了债权的安全回收,在书写借条时,应该写明还款期限。如果借款人逾期仍没有归还借款,出借人应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包括到法院起诉或要求对方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借款可以收取利息,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一方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由于一些债务误认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因此对于利息问题仅与对方进行口头约定,这就会让自己在诉讼时陷入被动。
今日我坐堂
郭万华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咨询师二级资质,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系北京离婚律师网(www.bjlhlawyer.com)创始合伙人和高级管理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曾出版《我的婚房谁的名》《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180问》《继承自助一本通》《房地产纠纷案例与实务大全》等著作。自2005年起,开始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和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大量有重大价值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离婚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争取、心理问题的疏导、离婚后心理调适、家庭矛盾的调解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处理经验。
本版采写 北京晚报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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