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有权处分房产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案件回放
蒋女士婚后在事业上支持丈夫,在生活上,也对丈夫照顾有加。为感谢妻子,王先生在跟妻子协商后,就在婚前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了蒋女士的名字。但日子一长,夫妻俩矛盾增多,最终决定离婚。
王先生的父母对儿子的“加名”举动大感愤怒,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诉称该套房产是老两口出全资购买,虽然临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老两口仍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儿子无权擅自“加名”。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房子确实是父母在自己婚前出全资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约定王先生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但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其父母。
蒋女士称,“加名”是丈夫主动提的,而且他也从没向自己提过跟老人还有其他约定,而房产证上只显示丈夫王先生为所有权人,自己理应相信他有权处分。
律师说法 房主有权在房产证上加名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表示,首先,如果王先生的父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和儿子的“私下”约定,那么老两口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加名”之前,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先生,则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和纠纷。
另外,诉争房屋已被房管局依法确认为王先生所有,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任何私下的约定,不能对抗代表国家公权力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故老两口是无权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王律师表示,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夫妻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另外,王秀全律师表示,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王先生与蒋女士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夫妻财产分配做出处置,王先生愿意把自己名下房屋加上妻子的名字,转变为共有状态,并且已经到房管局办理了登记手续。
从此,房产证上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先生与蒋女士两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文/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