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董小姐和乔先生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且丈夫发现妻子有暧昧对象,两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
2011年2月,董小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想到要与乔先生复婚。
对于复婚一事,乔先生很犹豫。为了打消他的顾虑,董小姐提出双方可以签婚前协议来约束自己,防止婚姻再次破裂。
2011年7月,两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女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所用物品都归男方。
然而,再婚后,双方生活得并不顺心,因此董小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董小姐提出,婚前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而乔先生则认为,婚前协议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已经做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的分割理应根据婚前协议执行。
时下,很多夫妻特别是明星都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婚前协议,究竟哪些婚前协议能够得到法律认同?哪些婚前协议无效?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
律师解读 董小姐财产可认定为共有
郭万华律师表示,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已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取代: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协议中关于“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约定应有效,应将董小姐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董小姐的个人财产。
协议不能损害任何一方权益
律师表示,即便婚前协议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签署,且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能就此认定该婚前协议有效。
婚前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考查该协议是否剥夺了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董小姐所称“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这部分协议内容是通过损害原告董小姐合法财产权益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这样的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效约定。
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及属性,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郭万华律师解读
三大婚前协议如何签?
1.忠诚协议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提醒:有惩罚性规定忠诚协议无效
1.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
婚前签订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如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探望权如何约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孩子额外费用(如教育赞助费、大学费用、出国费用等)的承担等。
提醒:监护权不能依协议约定取消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见到有撤销过错方监护权的约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没有证据证明监护权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监护顺序不能依协议而改变,监护权也不能根据协议约定而被取消。
协议如有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约定过错方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等。
其他五花八门的婚前协议
■约定婚后女方不生育孩子
■假如离婚,为了维护本人形象或不伤害父母,不告知亲友。有些甚至约定,在公众场合保持亲密,过年过节双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
■不允许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动,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
■一方如出轨,就净身出户
■婚后女方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
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协议。
提醒: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误区:3种协议无法律效力
1.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成立: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效力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在履行。
2.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用了。
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做公证更保险,尤其是在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重要证据作用。
文/ 法制晚报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