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年母女情 法官凭啥判“断”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近日,72岁的张老太一纸诉状将47年前抱养的女儿崔某告上了通州法院宋庄法庭,要求与崔某解除收养关系。
张老太称,她与丈夫结婚后,一直无法生育,便收养了崔某。夫妇俩对崔某宠爱有加,还帮崔某抚养孩子。
2011年,张老太的老伴去世,崔某将她的房产证和5万元存折全部拿走,还辱骂她,并在一次争吵中将她摔倒在地。张老太为了有人能够照顾自己,找了个新老伴,崔某对她更变本加厉。
崔某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她说自己从来没打骂过养母,认为新爸爸为了霸占养母的财产,故意挑拨母女关系。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收养关系能否随意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法制晚报》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和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
要解除收养关系
需证明关系恶化
王秀全律师表示,依据《收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张老太能否解除与崔某的收养关系,主要看张老太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其与养女的关系恶化。如张老太不能举证,其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很可能被法院驳回。
如果张老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崔某不尽赡养义务或存在辱骂、暴力行为,在经过法院调解,张老太坚持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养女不尽义务 养母可要赡养费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表示,如果事实真如张老太所言,养女崔某不照顾其生活,那么,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崔某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张老太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让崔某承担赡养费。
收养关系解除 继承权也将消除
王秀全律师表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从此而来。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
也就是说,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间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但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适当给予照顾。
李青山律师说,即使张老太与养女崔某不解除收养关系,张老太也有权不让养女崔某继承其财产。
张老太可以自己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哪些收养关系可解除?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
应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诉讼解除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法院应据双方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文/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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