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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个人财产 需有出资凭证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案情简介

万女士和丈夫于2000年5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孩。

婚后两人争吵不断,丈夫经常打麻将甚至彻夜不归,对万女士的多次劝告也置若罔闻,对妻女的日常生活也是不闻不问。

后来,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

房子是在2003年万女士父母为其工作方便出资120万购买的,产权证也登记在万女士名下。

而丈夫却认为房子是在婚后取得,并且买房子的时候岳父岳母并未口头说明只赠与万女士一人,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律师点评

王秀全律师说,根据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为其购房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但举证责任的承担却不相同。

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只要作为赠与方的父母能提供出资凭证(如汇款凭条、转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以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即可认定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所以,双方诉争的房屋应当属于万女士的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师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咨询师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资质。北京离婚律师网(www.bjlhlawyer.com)高级合伙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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