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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落孩子名,父母离婚不能分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现如今有些家长在孩子上学时就早早为孩子买了房,并且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也有的家长为了防止夫妻感情破裂影响孩子生活,而将家庭存款存在孩子名下。一旦如此,家长就丧失了随自己意愿处置财产的权利。

将家庭财产放在未成年人名下应注意哪些问题?《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

张女士和前夫离婚近3年,但是,张女士近期却频频遭到前夫上门打砸,导火索是3年前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将一套实际产权人为女儿姗姗的房产划给了前夫。

2011年,张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并取得了女儿的监护权。因女儿姗姗未成年,两人便将六合区的两套房产权划归男方所有,而其中一套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是姗姗。

之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从去年开始,前夫就不断来找张女士和她女儿,要女儿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并想卖掉姗姗名下的房子。因不堪前夫的骚扰,母女俩只能在外租房。

女儿姗姗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该是她的,而且1995年出生的她已经过了18周岁。

律师说法:监护人处置孩子财产有条件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万华律师表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财产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和处分。

  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代为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原则,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比如孩子急需医疗费、教育费,或考虑孩子财产的再投资收益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合法的财产。

  对于监护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其财产,应结合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综合认定,而且未成年子女需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财产”负举证责任。否则给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会有赔偿的法律责任。

  父母离婚子女房产不能分

  郭律师表示,案件中,姗姗名下的房产系自己的合法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姗姗享有名下财产的法律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在父母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并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鉴于姗姗未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代为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而且其父并不是为了女儿姗姗的利益才变卖房产,属于主观恶意,因此,该房产的归属,郭律师认为,系女儿姗姗所有,父亲无权变卖。

  维权提醒

  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郭万华律师表示,在案例中,姗姗的父亲多次向女儿要身份证、户口本,想要变卖女儿名下的房产,这显然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且权益在父母离婚时受到了伤害,未成年人有权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维权,比如父母一方或者是亲戚以及居委会等,都可依法提起诉讼。

  如侵害人是法定监护人的,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撤销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如果被监护人已经成年,可以自己独立行使诉权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提醒

  未成年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北京市中豪律师事务所李学辉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论年龄大小,也不管他们能否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可享有某些财产权利,成为财产权利的主体。

  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可以拥有个人财产,案件中姗姗名下的房屋应视为个人的合法财产。

  未成年人九类合法财产

  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

  (子女未成年期间,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由父母提供,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财产)

  2.通过劳动、营业所获得的收入

  (我国民法将凭劳动收入自食其力的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受法律保护。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某种专长而被特定行业、部门招收录用,像运动员、演员,所获收入理应属于自己)

  3.参加各种竞赛、评选活动,以及悬赏广告、抽奖、有奖销售等所获得的奖金和奖品

  4.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或小发明创造而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收益

  5.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财产

  (如压岁钱、父母以其名义的储蓄、房产等)

  6.继承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继承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亦明确遗产分割时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7.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

  (如房屋征收与补偿时,按法律、政策规定所发放的补偿款中属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

  8.行使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获的赔偿金,以及行使保险关系中的利益求偿权得到的保险金

  9.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

  立法建议

  增设监督机构 确立追责机制

  李学辉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他建议,首先,明确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的基础屏障。家庭保护立法应当成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主要领域,应增设“未成年人独立财产的范围”的相关规定,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对财产的形态及取得的途径予以界定。

  其次,增设监督人或监督机构,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须经监督人或监督机构许可后才能实施。而且,父母或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失当且主观上有过错的,对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照顾保护职责。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观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适当的财产处分行为。

  在家庭关系中,区分父母和子女各自所有的财产,父母应妥善管理和保护子女的财产。非为子女的利益和需要不能动用其个人财产,不能将子女的财产用于偿还父母的债务或者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记者 纪欣 实习生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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