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1739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财产分割->正文
90后“闪离” 网店微博都能分割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典型案例一

2015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2月,王先生和张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王先生要求张女士将婚后开设的淘宝网店转到自己名下。张女士不同意,王先生就把张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分割淘宝网店。

典型案例二

小明和小惠都是网游爱好者。二人因玩网络游戏而相识,共同的爱好让二人坠入爱河,不久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现实生活毕竟不同于网络。婚后,两人摩擦不断。由于二人都爱玩游戏,家务活谁也不愿意做,家中凌乱不堪,两人谁也不收拾,还互相指责。最后二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双方不仅要求分割实物财产,还要分割婚后共同玩游戏而获得的游戏装备。

律师分析

(一)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其依附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网络游戏而存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填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

游戏账号、游戏金币和虚拟装备,网店及域名,网聊软件号码,电子邮箱,名人微博等都属于虚拟财产。如果说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设淘宝网店,如果夫妻二人都为其经营付出了心血,网店本身以及其经营收益、现有存货、支付宝余额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都可以进行财产分割。案例二中,小明和小惠的游戏装备也是双方投入了精力和时间以及金钱才得到的虚拟财产,而且好的网游装备转让时可以卖出很高的价格。因此,淘宝网店和游戏装备,都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均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对其可以进行分割。

(二)淘宝网店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淘宝网店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收入来源,淘宝网店的价值一般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现有存货;二是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三是淘宝网店的债务;四是淘宝网店的客户资源和信用等级、好评率所带来的无形价值。淘宝网店中的存货、支付宝账户中资金余额和店铺债务属于典型的实体财产,在夫妻离婚时,直接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可,一般不会存在争议,但淘宝网店的客户资源和信用等级、好评率所带来的无形价值的分割往往会存在争议。

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虚拟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分割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淘宝网店的客户资源和信用等级、好评率等虚拟财产也没有具体的价值认定标准,即使进行价值评估也耗时耗力;淘宝网店有内部规定,网店需要实名注册登记,且不得转让、继承。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淘宝网店的分割往往以调解为主,如调解不成的,分割淘宝网店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基本一致。首先,根据淘宝网店的注册时间确定淘宝网店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淘宝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官综合淘宝网店登记人、淘宝网店的经营人、是否还有其他网店等因素来确定淘宝网店的经营主体,由最终的经营主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但补偿金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提示的是,不论淘宝网店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自《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