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幸福,喜得一子
2008年6月份,孙先生通过相亲网站“百合网”结识了李女士,各自对对方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工作情况、为人处事等都是非常认可,很快双方进入了恋爱阶段,在征得双方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于2008年8月8日领取了结婚证。孙先生是一位相貌堂堂的大学毕业生,在单位的工作和处事也是如鱼得水,有着一份相当不错的工作收入,李女士则有着温柔体贴、冰清玉洁的女性特点。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虽受“速成婚姻”的影响,显得薄弱一些,但婚后双方互相关心、呵护,非常的恩爱,被幸福的空气所包围,是他人羡慕、推崇的对象。公公婆婆也对刚过门的儿媳妇宠爱有加,俩人每天一起上班,下班一同回家。整个家庭都被幸福的空气所包围,是他人羡慕、推崇的对象。一晃眼一年过去了,公公婆婆给小两口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早生贵子,虽两人平日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顾及各自的工作和应酬,但这也是两个年轻人的想法,他们也不时的在计划早日拥有自己的爱情结晶。说来也巧,父母这么一催促,小两口也非常给父母面子,在两人共同努力之下她们的宝贝儿子终于在2009年5月份出生了,孩子的到来,给这个家庭顿时带来无限的欢乐,也使得孙先生与李女士为孩子忙的不亦乐乎,整个家庭上上下下其乐融融,每天都充满了欢乐、幸福的笑声。被幸福包围的爷爷奶奶给孩子起名叫圆圆,并希望这个家庭有了这个孩子后圆圆满满。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一场无形的硝烟正在向这个家庭蔓延开来,并且注定将永远无法停止。
孩子渐大,疑心加重
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孩子的容貌也是不断变化,很多邻居和亲朋好友见了之后都对孙先生开着同样的玩笑说,你家儿子怎么越长跟你越不像,肯定是你这个当父亲的经常忙于工作,忽略了孩子,你看长的都不像你了,虽然是句玩笑话,但听者有意,孙先生为此心里像是打碎了五味瓶一样,酸甜苦辣顿时涌上心头。然后孙先生当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也见过诸如此类的“亲子鉴定”新闻,被炒作的沸沸扬扬,似乎成了当时的一个社会潮流,有的人就是为了“赶潮”而去做的亲子鉴定。其实孙先生自己对李女士还是非常的有信心,双方的感情非常融洽,孙先生没有理由去怀疑,但孙先生后来还是决定赶赶时髦去做个亲子鉴定,费用也不是特别高,做个鉴定也无妨,也能打消自己心中的点点顾虑。于是孙先生找了一家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自己带着孩子前去办理鉴定的有关手续
亲子鉴定,难辨是非
鉴定结果很快就出来了,该鉴定结果显示,儿子圆圆非孙先生亲生之子,与孙先生无血缘关系,当孙先生看到这个结果时,顿时感觉五雷轰顶,天昏地暗。他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想想从妻子怀孕到孩子的降生,孙先生和父母为李女士和这个孩子付出了太多的心血,这几年含辛茹苦,呕心沥血,他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然而在事实面前,孙先生不得不去面对现实,孙先生鼓足勇气和李女士谈论起了这个话题,问李女士这个孩子为什么不是自己亲生之子,李女士听后当时也惊呆了,她也无法相信这个现实,当被孙先生问起时,她断然否认,并说这个孩子绝对是他的,当知道孙先生已经做过亲子鉴定后,李女士隐隐约约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不由得回想起几年前,自己去参加同学聚会后,当时因碰到几个多年不见的老同学,喝酒喝的比较尽兴,在下半夜回家的路上基本是不省人事,在途中被人强奸过,心里在琢磨是不是那次的遭遇使得自己怀孕了,越想越委屈,李女士更是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向孙先生说明了情况,又是在婚前发生的意外事件,自己也是受害的,当这些已经成为事实的时候,孙先生对李女士的看法大打折扣,双方无法正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多次交流都是不欢而散,孙先生的情绪尤为不稳定,变得越来越暴怒。孙先生觉得自己一心一意抚养长大的孩子,竟然是别人的孩子,无法承受这个现实,李女士给出的解释又是没有任何的证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孙先生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庭审过程,针锋相对
2012年10月底,孙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院很快通知了李女士,李女士在接收到起诉材料副本和传票之后,反而轻松了许多,认为自己也是受害的,主观上并没有破坏婚姻的恶意,自己也想早日摆脱出非人一般的痛苦生活,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2012年11月11日下午2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孙先生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与孙女士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由李女士自行抚养;3、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4、要求李女士返还孙先生对孩子的抚养费20万元;5、要求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孙先生同时陈述了离婚的具体原因和理由就是李女士存在婚外情,还生育一子……,情绪万分激动,不能再往下继续陈述。李女士听完也是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阐明了自己的答辩观点,坚决否认婚外情的存在,并将自己的遭遇和所受到的伤害一一道出,对孙先生提出的第3、4、5项诉讼请求不认可,谴责孙先生不顾多年情义,也不顾及李女士对家庭所付出的贡献,到这个时段仍不能心平气和的解决,对孙先生的做法极为不满。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不时还出现激烈的争吵。法庭考虑到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在庭审前后都给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始终无济于事,双方的解决方案差距很大,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现在仍在焦急等待法庭的裁决结果…..
法律点评
1、导致双方婚姻感情彻底破裂及其法律后果主要应有李女士承担,李女士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孙先生提起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抚养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并指控李女士存在婚外第三者的问题,孙先生有权威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以及李女士对于此报告也不持异议,故孙先生所主张的“养育多年的孩子非亲生”之事实应当成立,对于孙先生所主张的“李女士存在婚外第三者”之事实还有待进一步查证、核实。按照李女士的说法其也是最终的受害者,曾因被强奸而怀孕,且怀孕时间是在婚前,其所述的事实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定,主要是缺乏证据佐证,该方面证据的缺失主要是因为李女士当时未报案,也没有向孙先生告知,李女士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当时没有报案造成现在时隔多年难以取证,所以李女士只能进一步通过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并破案,才能将事实真相公示于众,否则李女士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在出现类似问题的案例中对于李女士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成为各方探讨的法律话题。在现阶段,李女士认为的强奸案件未能破案,无法澄清李女士所陈述的事实,李女士作为受害者的身份难以成立,孙先生及其父母在亲子鉴定报告出来之前确实对孩子照顾的无微不至,付出了相当多的心血,李女士对婚姻破裂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也应给予孙先生一定的抚养费用补偿。对于孙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多分财产等事项,在法理和司法审判实务上均存在一定的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被民法典1091条取代,并增加“其它重大过错”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第四十七条(已被民法典1092条取代,并取消“离婚时”的限制条件):“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之规定,孙先生主张李女士存在婚外第三者的情节在事实上不够清楚,证据上也不够确凿,且很难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李女士又根据出生证明推算出孩子是在婚前就怀上的,所以孙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不够充足。(按民法典新规,则有可能属于其它重大过错)另外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也与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不太相符。对于类似案例的处理上,在司法审判实践以及笔者亲历的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财产分割的认定会酌情考虑给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人民法院对具体的酌定程度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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