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张**您好:
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您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本案已于20**年10月20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王秀全与郭万华律师于20**年11月21日亲自到您公司将此事告知,并与您协商了详细的离婚方案,但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致函如下:
一、自20**年10月20日立案起至您与王*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在未经王*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您不得擅自处置双方共有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其他共有财产。
二、自20**年10月20日立案起至您与王*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在未经王*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您不得擅自对外举债、伪造债务,否则将视为您个人债务,王*不承担任何清偿义务。
三、如您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王*有权利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并有权按照《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您方不分或少分。
四、自20**年10月20日立案起至您与王*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您不得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王*实施人身伤害并不得进行语言恐吓。
五、如在诉讼期间您有上述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王*将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应司法强制措施。实施伤害构成犯罪的,王*将依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
以上律师函请您慎重对待,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秀全 郭万华
20**年1月26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 13661058044(王秀全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10层1001
单位名称: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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