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女士与孔先生系自行相识,双方于200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06年11月26日举办婚礼,2007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有一女。
因孔先生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在房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
关于房产问题,原告张女士主张原被告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孔先生名下,但是系二人为结婚而共同购买的房屋,被告所付54万元首付款中有20万元是先为原告垫付,在结婚前一天,原告母亲已经将2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同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虽然是被告孔先生,但婚后二人一直共同还款,因此,原告主张将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此,被告孔先生提出了不同主张。孔先生认为,该房屋系孔先生婚前个人购买,而原告母亲打入被告账户的20万元是孔先生向原告母亲的借款。据此,孔先生提出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与原告进行分割。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因为分歧较大,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互不相让,使本案的调解工作进展极为缓慢。王秀全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从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出发,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经过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详细分析了双方存在的诉讼风险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经过王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均表达了愿意进行调解的意愿,并就房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孩子的抚养费支付等关键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但在达成初步协议之后,双方又对协议的及时履行问题表示了担忧,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持阶段。此时,王律师再次从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出发,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双方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了对方不能及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的法律责任。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孔先生将双方现在所住房屋出售,出售款项优先支付给原告张女士160万元,如逾期支付,除应继续支付外,孔先生须另按照应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在房屋售出之前,王女士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如果因孔先生的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出售,则张女士对房屋享有40%的所有权。如果在能保障张女士160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如果张女士拒绝出售该房屋,则视为张女士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利。
同时,原被告还订立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原告张女士抚养,被告孔先生每月支付3600元抚养费。如孔先生违反此约定,则每迟延一天支付3%的违约金。
对于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原被告均表示满意,并以该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女士撤回对孔先生的起诉,并对王律师为此所作的努力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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