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冯女士与被告袁先生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了重大分歧,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自己。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冯女士委托了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全律师代为处理诉讼事宜。
诉讼过程中,袁先生提出自己有较好的经济收入,且孩子和祖父母的感情较为深厚,同时认为原告冯女士平时粗心大意,不善于照顾孩子,因此,希望法院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考虑,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
在律师的指导下,冯女士有针对性的对被告的指责进行了辩解,同时提出:原告虽然没有被告的收入高,但自己完全有能力独立抚养孩子,而且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被告需按月支付抚养费,经济状况方面的差异完全不能成为被告争取抚养权的理由。况且,孩子现在才刚满两岁半,年龄尚小,需要母亲的细心照顾,因此,孩子随母亲生活更为有利。同时表明,如果自己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并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孩子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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