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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未破裂,二次起诉被驳回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典型案例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毛女士2004年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先生认为双方婚姻基础不牢,且双方性格及文化程度差异较大,婚后难以建立感情。同时,张先生还认为毛女士没有善待张先生的母亲和妹妹,并且放任其父亲在夫妻争吵时对张先生无端指责和干预。为此,张先生在20098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毛女士系自主结婚,婚后双方虽缺乏感情的交流与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思想的交流与沟通,夫妻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并且毛女士也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离婚请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107月,张勇以与第一次起诉同样的理由,并且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丝毫的好转为由,第二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毛女士将离婚诉讼的有关事宜委托给了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全律师,并向王律师表达了自己不愿离婚,愿意做出最大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的希望。

接受毛女士的委托后,王律师积极了解了原被告直接的生活情况以及双方的矛盾与纠纷。毛女士在王律师的指导下,向法官表达了自己挽回夫妻感情,维持家庭完整的深切希望和愿意付出的努力,并在诉讼过程中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一、原告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缔结的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婚后感情总体上比较平稳,虽有矛盾,但并非原则性问题,双方的感情并没有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程度,经过双方的用心经营完全可以和好如初。

同时,被告也述说了结婚以来,二人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从一贫如洗一路相互扶持走来的艰辛和幸福。并且,也列举事实,针对原告对被告不能善待婆婆的指责进行了辩解。

三、双方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被告认为二人的婚姻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在能够宽容、能够解决的范围之内,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并且详细阐明了自己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对继续维持家庭所作出的努力。同时也列举了原告关心家庭,关心被告的一些事例。并且诚恳的表明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原告付出更多的宽容和理解,改变自己说话的方式和语气,心平气和的与原告进行沟通,并愿意将婆婆接来共同生活,以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共同建设和睦的家庭。

四、二人的婚生女儿刚满5周岁,如果父母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庭审中,王律师向主审法官以及原告展示了权威心理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列举了父母离婚将对孩子的身心造成的种种不利后果,请求法院从维护孩子的利益出发,慎重考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同时,被告也表达了自己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使得还在能够在健康的家庭中快乐成长的愿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毛女士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进行感情交流,彼此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因此,法院再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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