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解答:
1、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是指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及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为直系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是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疾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
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婚姻无效的宣布机关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
3、无效婚姻是否适用当然无效
在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适用当然无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
4、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己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5、无效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与法律后果
关于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无效婚姻的请求权行使并无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或一方死亡后提出婚姻无效之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情形尚未消失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唯一限制,只要无效婚姻还存在,权利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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