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受托人接受境外的中国公民委托办理离婚诉讼事宜时,特别应注意的如下实践问题。
一、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受托人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
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受托人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托人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三、在授权委托书中若没有上诉权限,在对管辖权异议书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以及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应及时办理上诉的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上诉程序。
四、如果代理期限仅限一审,应注意二审时需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五、接受境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委托代理离婚案件,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件,应做好公证、认证程序。
六、受托人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
5、结婚证件。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受托人应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七、受托人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受托人应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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