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案例
王彬和李娜系夫妻,育有一子王辉和一女王慧。
王彬和李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一套房产,位于朝阳区安贞小区。两位老人因年岁已大,同时考虑到女儿已成家立业搬出去另住,而儿子王辉一直未成家与父母同住的客观情况,于2014年1月分别立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均为:“位于朝阳区安贞小区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于本人去世后,由儿子王辉继承,与女儿王慧无关”。
王辉于2015年1月与袁丽结婚,未生育子女。王辉与袁丽婚后两年内,感情很好。因二老并未意识到儿子在婚姻期间继承房产的实际后果,故而并未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2017年,王彬和李娜先后去世,二老留下的房产,一直未予处理。
2018年开始,王辉和袁丽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期间王辉还对袁丽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袁丽手骨骨折。袁丽至此对王辉彻底心灰意冷,感觉到再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对自己来说意味着更大的伤害,遂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辉诉至法院,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因王辉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王辉离婚,因安贞小区的房产,是其与王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辉取得的继承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要求取得安贞小区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王辉则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安贞小区的房产应当属于王辉的个人财产,父母的遗嘱中,明确该房产由王辉继承,且父母立遗嘱时,王辉还是单身,尚未结婚,父母不可能有将房产传给袁丽的意思或想法,父母的本意就是将房产传给王辉。因此王辉不同意袁丽分割该房产的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彬和李娜的遗嘱中,并未确定安贞小区的房产为只归王辉一人的财产,且在王辉婚后,王彬和李娜二人并未对遗嘱进行修订,故而遗嘱并没有排除袁丽的权利。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辉和袁丽离婚,并判决王辉和袁丽分别占有安贞小区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传承意愿应具体明确且须有前瞻性,否则可能会事与愿违
王彬和李娜二老传承意愿明确,就是将涉案房产传给儿子王辉,而且选择了遗嘱传承方式,排除了女儿王慧的继承权,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能够选择公证遗嘱的传承方式,说明王彬和李娜二老具有定向传承的法律意识,在王辉未婚的情况下,该涉案房产应由王辉个人继承,并作为其专有财产。
但是二老忽视了一点,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遗嘱订立时,并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本案中,遗嘱订立时间为2014年1月,但是遗嘱的生效时间为2017年,即王彬和李娜两位遗嘱人死亡时。而在遗嘱生效时或者说继承开始时,往往时过境迁。本案中,遗嘱生效时,王辉已经与袁丽结婚,遗嘱中应由王辉继承的财产,可能会成为王辉与袁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二老未意识到这一点,未能在生前对遗嘱进行完善和变更,是导致涉案房产未能按照二老的意愿传承给王辉一人所有的原因之一,最终事与愿违,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定向传承要领
想要做到定向传承,防止子女夫妻关系恶化,继承财产旁落儿媳或女婿,需要掌握以下要领:
2.1 及时订立遗嘱,排除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如果王彬和李娜二老没有订立遗嘱,则继承财产将传承给其法定继承人,即儿子王辉和女儿王慧,如果王彬和李娜的父母尚在,则王彬和李娜的父母取得的份额,最终会旁落到王彬和李娜的兄弟姐妹。因此,在被继承人或遗嘱人有多个子女或者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想要将财产定向传承给自己心目中的继承人,首选遗嘱方式,而且应当及时订立,否则一旦财产所有人患重病导致失能,则无法再通过遗嘱方式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
2.2 遗嘱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立遗嘱,可以是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不能修改。
如前所述,遗嘱是于遗嘱人去世时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生效时,往往物是人非。因此,遗嘱订立后,需要适时检查,看是否发生影响遗嘱效力的新情况。一旦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立遗嘱人应当及时对之前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撤回,以保证财产的定向传承并避免旁落他人。
如本案中,王彬和李娜立遗嘱时,儿子王辉尚未成婚,而立遗嘱后,继承开始前,儿子王辉与袁丽结婚,这是王彬和李娜二老在订立遗嘱时不存在的新情况。二老本应当及时发现遗嘱存在的漏洞,采取补救措施,对遗嘱进行适时修订,以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但遗憾的是,二老未能意识到这一点,导致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继承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能完全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
2.3 传承意愿应当明确具体
由于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文化背景,传承人虽意识到某些不明确的表述存在传承财产外流之风险,但是为了不挑起事端,仍然在遗嘱中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最终不仅不能如愿避免争执,还未能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
遗嘱作为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书面资料,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使财产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定向传承。传承意愿明确而具体的遗嘱一方面是对遗产明确有效的划分,有助于减少纠纷,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只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某项财产(一般为遗嘱中需要传承之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属于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具体可以采用如下表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XXX)中我本人的全部份额,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儿子(或女儿)XXX单独继承,属于只归儿子(或女儿)XXX一方所有的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2.4委托专业律师,量身定制
鉴于遗嘱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建议财富传承人自行订立遗嘱。对于家庭关系复杂、财富达到一定量级的富裕阶层,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量身定制遗嘱内容后,再进行公证,以全面实现财富所有人的传承意愿。
三、熟悉法律内涵,做到精准传承
本案争议焦点为朝阳区安贞小区的房产是属于王辉和袁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辉的个人财产。这涉及到《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和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运用。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或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专有的财产之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目的在于保护家庭的稳定。
本案中,王彬和李娜二老在2014年1月订立遗嘱时并未明确排除王辉配偶对于朝阳安贞小区房屋的继承权。王辉与袁丽结婚后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而二老在王辉与袁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未对之前所立的遗嘱进行撤回或变更,由此法院最终认定遗嘱中的安贞小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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