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和孙某1在201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活相对美满。结婚第8年后双方准备要孩子时,孙某1发现丈夫竟然背着自己多次吸毒,孙某1提出离婚,李某开始时明确拒绝,后在孙某1的坚持下勉强同意。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财产都已协商好具体的分割方案,但在分割双方共同出资与朋友小吴一起经营的“金钻会所”及与孙某1堂哥孙某2一起投资购买的底商时,双方出现了严重分歧。财产的共有人小吴和孙某2都不希望两人离婚,怕影响财产价值,不同意配合分割。
孙某1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孙某1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金钻会所”和底商。李某同意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其认为“金钻会所”和底商不能分割,“金钻会所”和底商的产权结构较复杂,财产价值近5000万元,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还提交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实际分割的书面意见,建议孙某1按照共有财产纠纷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概括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但不论采取何种分割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只能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且要求产权是清晰的,不能存在权属上的争议。
李某、孙某1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如:金钻会所、底商)因涉及第三人的财产份额及财产利益,属于财产权属不明晰的财产。二人对金钻会所、底商尚未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可先判决离婚,同时依法分割权属清晰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钻会所、底商的分割事宜待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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