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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起诉书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李小某变更为原告直接抚养;

2、被告自抚养权变更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儿子李小某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随同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原告作为李小某的亲生母亲,在离婚的时候就不想放弃李小某的抚养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同意将李小某的抚养权交由被告行使。原告为了李小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在《离婚协议书》中与被告特别约定:双方确认,男方不能与李小某亲自生活超过六个月的,女方有权要求变更李小某的抚养关系,男方不得拒绝,并应从抚养关系变更之日起按月向女方支付抚养费,该抚养费的标准为5000元每月。原告原以为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会用心照顾、抚养李小某,但出乎原告意料的是,被告在双方离完婚后就将孩子放在农村老家,由其父母抚养,对孩子的教育几乎是不管不问。原告在六一前夕到学校探视孩子,发现孩子现在的生活条件较差,所在的学校教育水平低下,孩子也缺少原来的天真、活泼与可爱。

现原告有稳定的工作、较好的物质条件保障、良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原告的父母有精力并从内心也愿意协助原告抚养教育外孙子,再加上李小某的年龄较小,正是需要母爱的年龄,将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行使,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被告却要忙于工作,对孩子也疏于进行管教,如果继续由其抚养李小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非常不利。

现原告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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