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支付多久子女的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主要包括: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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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二问: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在2000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现在我丈夫已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我离婚,他每个月的固定收入有3000多元,我们家有一个不满一周岁的男孩,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我行使的话,对方如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按照上述规定,你可以在六百元到九百元之间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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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问:离婚时,一方能否向对方主张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一年零七个月了,在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我生活,其间,由于没有收入,我多次打电话给他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是他说孩子他不管让我自己养,一直拒绝给付,于是,我只有向外借款来负担。如果我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孩子的抚养费,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该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因此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你想在离婚诉讼中请求你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对方自愿承担,法院可以支持;但如果对方拒绝承担,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不过如果孩子作为原告要求父亲支付你们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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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问: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
在对方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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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问: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典型案例
我父母在2004年离婚,我随我母亲生活,离婚当时我父亲刚下岗,所以法院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判决我父亲支付我的抚养费。现在我上高中二年级,实际花费远远大于300元,我父亲也有了新工作,收入在4000元左右,请问,我能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的数额吗?
律师解答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可以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收人高低而有所增减的,收入提高时,子女或子女的监护方可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收人减少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向法院请求判决降低抚养费数额。
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要求增加时,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足以支付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子女的要求;若支付抚养费一方收入不高并且本人又不愿承担,人民法院对子女的要求则不一定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子女若患病需要治疗,或要完成初等教育需要增加抚养费,除非义务方确无力支付,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会准予子女的要求,但涉及子女就读贵族学校的高额费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规定,主要应看给付抚养费方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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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六问:孩子上大学的费用,在离婚后可以向对方主张吗?
典型案例
我与我妻子在2002年通过协议办的离婚手续,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约定的不是很明确,孩子现在正在读大学二年级,费用都是我来承担,现在我已失去工作,很难供养孩子上学,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我的前妻承担孩子上大学的费用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的孩子已满18周岁,即使是在校的大学生,法律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一方继续承担其他费用,因此,如果你前妻不同意承担孩子上大学的教育费,你又无法证明你前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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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七问:子女就读费用高昂的贵族学校,无抚养权一方必须分摊这笔费用吗?
典型案例
我和前妻5年前就已经离婚,当时约定好我每个月支付1500元,我也一直按时支付。现在前妻以女儿就读的学校属于贵族学校,费用较高为由,要求我增加抚养费,请问我必须分摊女儿就读贵族学校的费用吗?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法院审理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你前妻在孩子就读贵族学校之前没有经过您的同意,所花费用明显高于普通的小学、中学所花的费用,法院支持她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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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八问: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典型案例
我与前妻在四年前离婚,孩子归前妻抚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前一段孩子在学校跟同学打架,造成了对方骨折。现在前妻让我承担给对方赔偿的一半,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父母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的离婚而丧失。但抚养和教育的方式确实发生了变化,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变成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实际抚养义务,不与子女生活的另一方实际上是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的,但是监护责任也并不因此而免除。
通常,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如果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时,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你的前妻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的,而你具备赔偿条件,你的前妻可以要求你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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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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