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3840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子女抚养->正文
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

发表日期:2022年3月10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作者:王秀全、郭万华
 
  

离婚诉讼中,如涉及争夺子女抚养权问题,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如果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则需提交对方的收入证明,以确定对方需要支付的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和具体数额,如果不能提供对方的收入证明的,可以申请法院到对方单位调取。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主张子女抚养权的需要向法院提交子女出生证明。

男方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应当举证证明女方具有下列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如女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男女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父母一方请求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的证据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以提交就诊医院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或相应病历;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应对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能够证明子女生活成长环境的其他证据进行收集;③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提供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提交另一方患有相关疾病的《诊断证明》或相应病历。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自己的父母出具的《协助抚养子女的声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父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让子女出庭作证,或者申请法院到合适的地点征询子女的意见,也可以让子女自己手写材料,以证实其愿意随自己生活。

(2)具有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当事人可以提供收入证明、缴税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学历证明或其他资格证书(教师证、会计证、心理咨询师证等)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

(3)对方存在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医疗病例、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对方存在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证据;对方存在精神病、传染病或常年患病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医疗病例、住院手续档案、司法鉴定等);对方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拘留通知书、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等);对方与第三者发生两性关系或者对方与婚外异性具有同居关系的证据;对方的工作性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对方属于低收入群体的证据;对方不能为孩子提供基本住所保障的证据;对方有心理疾病或极端言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往来、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此外,如果是女方,还可以灵活运用《民法典》规定的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争取子女抚养权。

     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自《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一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