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3088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子女抚养->正文
夫妻离婚后抚养方不能擅自改变子女姓名

发表日期:2022年3月10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作者:王秀全、郭万华
 

案例

陈某和许某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女儿陈铃(5岁)由母亲许某抚养。在许某抚养女儿李铃时,将女儿陈铃的姓名变更为许铃,并于20036月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女儿的姓名变更。原告陈某不服,以被告许某侵权为由,于2003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许某恢复女儿原名。
      判决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恢复女儿原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评析
     《民法典》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但对子女个人来说,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因此,当父母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子女的姓名,这样的做法才与《民法典》提倡婚姻家庭关系平等的原则相一致。而且,未满8周岁的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达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碍,甚至于自身的意志都并未真正形成,应由父母的合意来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行使方式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此时父母双方可以共同给子女取名、更名,而且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子女未获得表意能力之前,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父母在决定孩子姓名权问题上的平等原则。从根本上说,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侵犯的是另一方基于姓名而享有的对子女的亲权。


案例问答

第一问: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将子女的姓氏变更为继父或者继母的姓氏?

典型案例

在孩子刚满一岁的时候,我就和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前妻抚养。后来前妻再婚,我发现孩子改成了继父的姓,请问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前妻有权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的姓氏可以跟随父亲的也可以跟随母亲的。需要变更子女姓氏时需要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二问:离婚后孩子的姓氏能否变更为抚养孩子的一方?

典型案例

我跟前妻于3年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前妻。由于离婚后前妻就带着孩子去了外地定居,所以直到前不久我的父母去了外地看望孩子,才知道前妻两年前就擅自变更了孩子的姓氏,让孩子随了前妻的姓。请问我有权利要求孩子还是随我的姓吗?

对于未成年人姓名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协商确定,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纠纷的,则不可以变更未成年人的姓氏,已经变更,需要责令恢复原姓氏。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未成年的子女的姓氏变更需要同时得到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同意。因此,你有权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但是如果申请恢复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予恢复原姓氏: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自行更改或者同意更改自己姓氏的;

2、申请人的监护权已经书面放弃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的;

3、申请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改变子女姓氏,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可以不恢复原姓氏。

法条链接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自《离婚自助一本通》一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