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公开审理的概念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二、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三、离婚案件与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体现的是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都有权利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行使这种权利,应当由公民个人做主,不受对方或者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也应当从当事人主义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普遍适用的是公开开庭制度。不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一律进行公开审理。笔者认为,按照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离婚案件的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应当推行对离婚案件普遍不公开开庭制度,并在立法上给予明确规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本质上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保护个人隐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必然要求。隐私权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完全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当事人主义在法律制度上的重要体现。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及日益认同,隐私权的范围比以往有了明显的扩充,如公民个人收入、通信秘密、感情纠纷等也被纳入到隐私范畴。
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续存期间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有无外遇,有无隐疾等个人的信息进行调查。这就必然要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如相识方式、恋爱过程、收入状况等。虽然有的当事人对公开此类信息持放任甚至积极的态度,但是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违背本意,不得不公开这类隐私。如有的夫妻系先同居,后登记;有的夫妻原互为第三者等。而且,同一事实,一方可能认为是隐私,而另一方则未必。如一方有外遇,外遇一方不愿为人知,而无过错的对方却积极期望为人知,以便得到舆论的支持和法律的救济。在法庭质证阶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可能侵害到对方的隐私权。如出示被对方殴打至伤的身体照片、证明对方疾病的病历资料、证明对方外遇可能的图片书信等。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随时有发生宣扬对方个人隐私的可能性。这些情况,如果发生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虽然被披露,因属于在合法的范围内,不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将其展示于其他旁听人员,则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对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形成了严重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这条规定的正确理解是,只有当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认可允许两个必要条件同时成立时,离婚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缺一不可。这就表明,法院对离婚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持被动消极的态度,且即便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法院只要认为无此必要,也可不予支持。实际上,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主要依公民对这些信息的主观感受来确定的。同一事实,有的人不认为是隐私,被暴露后也处之泰然,但是有的人却讳莫如深,一触即痛,甚至丧失生存的勇气,如求爱失败。不同的主体对隐私范围的要求也不同。如年龄、婚姻状况,一般人不认为是隐私,不介意公开,但是影视明星则认为是绝对隐私。只要是公民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应当保护的个人隐私。所以,只要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开庭的申请,法院就应当准予。而且,基于这个事实:除非原被告对所有事实均放弃隐私权,且案情确实不涉及他人(如涉案第三者及未成年子女等)的隐私权,否则离婚案件几乎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故即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申请不公开开庭,法院也应当尽量避免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实行离婚案件普遍不公开审理制度。
从审判实践方面来看,不公开开庭要比公开开庭更有利于法官审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缓解矛盾。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友到场往往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利于维护法庭秩序。故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审判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控制无关人员旁听,实际实行了不公开开庭。假如能在立法上再加以明确,则不仅有利于法院审理,也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不公开审理申请书范本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立案受理,并定于×年×月×日开庭审理。因本案涉及夫妻性生活中的隐私问题,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请予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版权声明
本文版权归北京市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
北京离婚律师网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bjlhlawyer.com
北京离婚律师: 王秀全:13661058044 郭万华:137179825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