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肖明辉(新加波籍华人)与张春玲(美籍华人)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8月26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领取结婚证,现双方均在中国工作,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7月份签订《离婚协议书》,详细的约定了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抚养费的支付、财产分割等问题,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按协议履行,张春玲于2008年10月份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肖明辉表示同意离婚,但儿子抚养权应由其行使,另要求分割张春玲名下的期权,张春玲对自己持有期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持有期权系其任职公司为促进员工努力工作实行的激励政策,在公司设定条件成就后才能行权,现不是既得财产,无法分割。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明辉要求分割刘丹名下的期权,鉴于期权具有不稳定性,仅凭持有期权不能确认此系双方实有财产,故对于肖明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肖明辉可于有证据证实实际行权后另行提起请求,在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下儿子的抚养权由张春玲行使。
判决作出后,肖明辉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春玲明确表示该期权并未行使,因肖明辉无新的证据证实对方已实际行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肖明辉委托王秀全、郭万华律师就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诉讼。
经律师与肖明辉通过种种途径与SEC及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由SEC出具了张春玲行使期权的相关凭证,并到中国驻美使领馆进行了认证,张春玲行权数额折合人民币七千万元。
因双方均系外国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为美国旧金山市,且争议数额在七千万人民币,故法院的管辖权成为案件的焦点。后律师通过调取张春玲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信息,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某某区,另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受理决定。
目前该案已经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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